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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1




              第一單元        親屬

                         通則

   簡易題型
             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身分法之特色?
              法律行為經撤銷,其效力應溯及自始無效。身
               分行為係法律行為之一種,其撤銷後之效力亦
               為自始無效
              為避免所附期限、條件造成法律關係懸而未
               定,故身分行為以不得附附款為原則
              因為身分行為特別著重當事人之人格自主性,
               所為之創設、消滅與變更身分法上之法律關係
               皆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故身分行為原則上不
               得代理
              現行親屬法立法基本精神,係以未成年子女之
               保護為重心,而非以家族及父母之利益為出發
             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不久,雙方預訂離婚協
              議書,約定一方對他方有虐待、侮辱或不義情事
              者,雙方同意即刻離婚,絕無異議。甲、乙間之
              協議,效力如何?        【101 年律師第一試】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Ans:
       、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3




簡易題型解析
身分上法律關係發生後即產生複雜之親屬關係,為避免當事
 人間、未成年子女與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受影響,身分行為之
 撤銷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亦即撤銷之效力,僅從撤
 銷之時起向後發生效力,如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
 效力,不溯及既往。
選項正確,蓋為避免身分上法律關係(如夫妻、父子)懸
 而未決,針對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得強制履行之特性,
 解釋上以不得附附款為原則,故本題中甲乙所為附條件之離
 婚協議,應為無效。
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可知,姻親有三種態樣: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連襟,係指姐妹之丈夫間
 之稱謂;妯娌,是指係兄弟之妻子間之稱謂;均屬配偶之血
 親之配偶。丈人,係對配偶(女方)之父親之稱謂,屬配偶
 之血親。惟配偶係親屬關係之一種獨立型態,非為血親,亦
 非姻親。


進階題型解析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丙及丁為
  甲及乙之直系血親,而後甲乙結婚,則甲丁間、乙丙間之
  關係屬配偶之血親,且依民法第 970 條親系之規定,甲丁、
  乙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三章   婚姻   9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要件

   簡易題型
           下列何者非婚姻之形式要件?
           書面         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登記         達法定結婚年齡
           下列情形之效力,何者為無效?
           違反結婚法定年齡之限制
           有配偶者為重婚
           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
           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乙女被甲男灌醉,在無意識狀態中完成結婚登
           記,則各該婚姻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乙女得以酒醉無意思能力而主張婚姻無效
           乙女得於常態回復後 6 個月內請求撤銷婚姻
           甲男得主張二人無結婚合意訴請婚姻無效
           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Ans:
 、、
1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進階題型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
            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
            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無效    有效     得徹銷    效力未定
           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後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
            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丙離
            婚。不久,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改編自 100 年律師第一試】
            無效            有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 甲男婚外情,竟與乙女於神壇的神明及乩童丙見
            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夫妻於結婚
            證書上簽名。事後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
            完成登記。本案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改編自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有效成立,因甲乙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
             證人
            有效成立,因甲丁已離婚,且甲乙有結婚證書
            不成立,因甲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
            不成立,因甲乙結婚未符合結婚形式要件
            有夫妻關係之甲男乙女,於民國 97 年 1 月協議離
            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男於民國 98 年 1 月與丙女
            結婚。嗣後,乙女以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二位證
Ans:
 、、
       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三章   婚姻   15


進階題型解析
選項正確。說明如下: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
 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
 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一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
 亦適用之(第二項)    。」本題中,於丙丁未離婚前,乙丁原
 為直系姻親關係,嗣後該關係雖因丙丁離婚而消滅,然依民
 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
 消滅後,亦適用之,故本件乙丁之婚姻依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為無效。
本題思考流程如下: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
  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題中,
  甲收養乙,故甲乙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後甲與丙結婚,則
  丙為乙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乙丙間
  為直系姻親關係。
 嗣甲丙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乙丙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惟依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
  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
  之,故本件乙丙之婚姻依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無效。
蓋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
 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
 題中,甲乙於神明與丙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
 販夫妻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惟神明無法作為證人,故欠缺「二
 人以上證人」之要件,且甲乙並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
 記」,故因欠缺結婚之形式要件,仍屬無效。本題中甲乙二
26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 關於「普通共同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有誤?
            普通共同財產制之內涵,主要是指夫妻之財產
             及所得,屬於夫妻之公同共有
            關於夫妻之「特有財產」
                       ,非屬公同共有之範圍
            所稱「特有財產」
                    ,除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及職
             業上必需之物以外,亦包括任何所受之贈與物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財產管理,係由夫妻共同管理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下列何種財產制者外,各自
            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統一財產制
           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
            財產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新台幣 1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
            若干共同財產?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 400 萬元      500 萬元
             600 萬元      800 萬元
Ans:
 、、



   進階題型
            甲男有一小孩丙,後甲與未婚之乙於民國 84 年結
            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女結婚時有 100
            萬元之現金,於民國 87 年時因工作因素獲得報酬
Ans:
       
6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父母子女

                  第一節    概論
   簡易題型
              關於子女稱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得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法院
               決定之
              子女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若已成年,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子女姓氏之變更涉及人格權之保護,故變更無
               次數之限制
              甲女有一兄乙、弟丙,乙男與丁女依法結婚後,
              生A子與 B 女。丙男被戊女招贅後,未加冠妻姓,
              仍保留其本姓,嗣乙男遇車禍死亡。甲女自認識
              己男後,二人相戀而依法結婚。結婚 1 年後,甲
              女與己男生下 C 子。則甲女與己男可否約定 C 子
              從甲女之姓?
               C 子若於 96 年 4 月為戶籍登記,因甲女已無同
               姓之兄弟,故其得與己男約定 C 子從甲女之姓
               C 子若於 96 年 6 月為戶籍登記,縱乙男未車禍
               身亡,亦得與己男約定 C 子從甲女之姓
Ans:
       、
68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題組題型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一子丙。丙自小學習鋼琴,7
             歲時已經常在各電視節目上表演才藝,並拍攝不
             少廣告,報酬可觀。甲、乙以丙之報酬為其購買 A
             屋出租他人。之後,丙又因生日,從其外公處獲
             贈 B 屋一棟,亦出租予他人。但好景不常,甲乙
             感情日趨淡薄,且乙又發現甲與丁女通姦並生子
             之事實,盛怒之下,訴請法院離婚獲准,並將丙
             子之權利義務判由乙女行使、負擔。試回答下列
             問題:
             甲、乙離婚後,關於 A 屋租金,下列說明何者
              正確?
              應以購買 A 屋時點為判斷,於該時點因甲、
               乙婚姻關係尚存,縱 A 屋係丙有償取得,租
               金亦應由二人共同收益
              應以購買 A 屋時點為判斷,於該時點因甲、
               乙婚姻關係尚存,故原應由二人共同收益,
               惟 A 屋非丙無償取得,故應由丙自為收益
              與 A 屋購買時點無關。甲、乙離婚後由乙取
               得丙之親權,故自得由乙為丙而為收益
              與 A 屋購買時點無關。甲、乙離婚後雖由乙
               取得丙之親權,惟 A 屋非丙無償取得之財
               產,故仍由丙自為收益
             甲、乙離婚後,關於 B 屋租金,下列說明何者
              正確?
               B 屋係丙之外公所贈,故為其特有財產。丙
Ans:
       、
第一單元   親屬   第四章   父母子女   75


 特有財產之定義:
  民法第 1087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本題中,乙之紅包為
  親朋好友所贈與,故屬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之管理:
  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
  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本題中甲之前妻過世,故由甲管理乙之特有財產,自屬當
  然(民§1089Ⅰ中段規定: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
  由他方行使之。」參照),惟仍應以子女之利益為前提,
  選項甲非為乙之利益使用乙之特有財產,應為錯誤。
選項錯誤,蓋乙與甲無婚姻關係,乙尚未依民法第 13 條
 第 3 項規定取得行為能力。以下分別就各選項作說明:
 爭點 1:非婚生子女之親權應由何人行使?
 依通說及條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或準正前,與生父不
 發生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而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因分娩之
 事實當然視為婚生子女,自僅由生母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即為
 已足,毋須與生父共同為之。故選項正確。
 爭點 2:非婚生子女之住所指定權,由何人行使?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指定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民§
 1089 規定),惟此前提乃父母為夫妻,且能共同行使之情形
 下而言。本案中,丙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認領準正前,並
 無民法第 1089 條之適用;惟丙已經甲認領,依民法第 1069
 條之 1 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
 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55 條之 2 之規定,故
 應依甲乙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
 者,由法院酌定之。準此而言,因甲乙未協議,於法院斟酌
82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所賺取的積極財產 1000 萬元,及婚後的負債 300
            萬元。甲死時,乙擁有其離家後工作所得 300 萬
            元。則:
            甲之繼承人為乙、己、庚,且三人自甲處實際
             取得之財產為 700 萬之 1/3
            丁為甲事實上之夫妻,故甲死亡後,丁即得依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向甲請求酌給遺產
            因己與甲間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得提起婚生否
             認之訴之人為乙、己、庚
            以上皆非
            甲男乙女約定,婚後第一個出生小孩從母(乙)
            姓,其他子女則從父(甲)姓,有關於夫妻財產
            制,則未約定。婚後甲、乙育有一女(丙,從母
            乙姓)及一子(丁,從父甲姓)。乙父婚前贈予乙
            房屋一棟(價值 400 萬元)及現金 100 萬元,作
            為嫁妝;乙將該屋出租,出租所得均存入銀行,
            利息每月 2000 元。甲、乙結婚後,甲繼續外出工
            作,乙則在家撫育小孩,多年後,甲另購房屋一
            棟(價值 600 萬元),登記於乙名下。後甲車禍身
            亡,此時乙出租房屋之租金與利息收入共計 100
            萬元,則:
            丁因繼承甲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向乙主張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
            乙於傷心之餘將所有財產登記於丁名下,丁死
             亡後由其子繼承,後乙陷於無以維生之困境,
             則乙向丙請求履行撫養義務時,丙可拒絕
Ans:
       
第一單元   親屬   第四章   父母子女   83


            丙從母姓,故非甲之合法繼承人。甲之合法繼
             承人僅乙、丁二人
            以上皆非



   題組題型
            甲男、乙女於民國 77 年 7 月結婚,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乙女與丙男通姦,乙因而於民國 78 年 10
            月生下一子丁,此事隨後即為甲知悉。試回答下
            列問題:
            於民國 96 年 7 月時,甲欲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
             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為顧及法安定性,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
               則。甲仍應依民法修正前規定,婚生否認之
               訴之提起,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 年內
               為之,故甲已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為顧及真實血統關聯,法律得以溯及既往為
               例外。惟依民法修正後規定,夫妻之一方應
               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2 年期間之計算,自民國 78
               年甲知悉此事時起為之,故甲仍不得提起婚
               生否認之訴
             為顧及真實血統關聯,法律得以溯及既往為
               例外。故依民法修正後規定,夫妻之一方應
               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2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新法修正
Ans:
       
9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從提起否認之訴,且依題意,丙女及丁並無意否認丁之
     婚生子女地位。
   繼承權受侵害之人之婚生否認訴訟(民訴§590)
                          :依民
     事訴訟法第 590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按同條第 2 項
     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於一年內為之。」本案中,乙雖因甲男未提起婚生否認
     之訴即行死亡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之要件可單獨
     起訴,惟乙於甲死亡後 13 個月(甲男死亡後 7 個月丁
     始出生+乙於丁出生後半年始知悉)始知有繼承權被侵
     害一事,已逾法定期間 1 年期限,其訴權隨即消滅,故
     乙已無法提起本訴訟。故選項錯誤。
  得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因確認之訴有「補充」之性質,僅在法律無另設其他救濟
   途徑下方有適用餘地。本案中,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
   規定,法律已賦予其特殊救濟管道,故乙不得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存否訴訟。故選項錯誤。
 本題涉及夫妻財產制、遺產酌給、婚生否認、認領等問題,
  以下說明之:
  關於夫妻財產制(乙):
   依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因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死亡後,法定財產制消
   滅,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剩餘財產制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依題示,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
   得之婚後財產為 1000 萬元,惟應先扣除其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負之債務 300 萬元,故甲應以 700 萬元作為剩餘財
10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簡易題型解析
 選項錯誤,蓋我國有死後認領制度。關於非婚生子女之
  內涵,說明如下:
   非婚生子女之意義:
    依民法第 1061 條之反面解釋,非婚生子女係指非由婚姻
    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或撫育,亦未經強
    制認領,另生父及生母亦未結婚,因而與生父間不具有法
    律上親子關係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地位之轉換:
    透過「準正」或「認領」之規定,可使非婚生子女轉化成
    為婚生子女。以下分別論述此二種規範。
    準正:依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
     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我國之認領制度,可分成二種型態說明,一是「任
     意認領」,一是「強制認領」,其中,「強制認領」範圍
     尚包括「死後認領」。以下先就強制認領作一說明:
     A.舊法之規定:強調「生父利益」之維護,蓋:
      列舉主義之採用:舊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須
        符合法定事由始得訴請強制認領。
      設有行使期間之限制:舊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
        強制認領請求權,於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 2 年間或
        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 7 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116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第四節   收養

   簡易題型
            下列選項,何者非屬收養之實質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人原則上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
            須不違反近親及輩分不相當親屬間收養之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
            下列選項,何者非收養之無效事由?
            收養未以書面為之,或未經法院認可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不符合法律規定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屬近親間及輩分不相當
             親屬間之收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 下列選項,何者非收養之得撤銷事由?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收養未經本生父母同意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
            甲夫乙妻依法共同收養丙為養子,其後丙死亡。
            下列有關甲乙欲與丙終止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
            正確?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甲乙不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甲乙得向法院聲請死後許可終止收養
Ans:
 、、
       
12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於夫妻與養子女之間。本題中,於夫妻之一方無法為意思
    表示時,不受共同收養原則之限制,依民法第 1074 條但
    書第 2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此時收養不須由夫妻共同為之,甲男因精神
    障礙而無法為收養行為,此時乙女得自己為收養,且以自
    己名義為之即可;另按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原則,乙女不得
    代甲為收養,亦即不得以雙方名義為收養。選項錯誤。
    爭點:父母代為並代受關於收養之意思表示後,須否再為
    收養之同意?民法第 1076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被收養者
    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可知,
    父母代為並代受關於收養之意思表示後,毋須再為收養之
    同意,選項正確。關於收養之同意,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1076 條之 2 第 2 項均有規定,以下說明其
    相異點。
        民§1076-1Ⅰ之「同意」    民§1076-2Ⅱ「同意」
        基 於 父 母 子 女 身 分 關 係 之 對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
   本質
        本質
   對象 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
        違反者,收養無效         違反者,收養得撤銷
   效果
        (民§1079-4)       (民§1079-5)


 題組題型解析
 本題涉及三個爭點,以下分析之:
  爭點 1:收養之法律關係中,得否收養事實上與自己有血統
       聯絡而法律上非自己婚生之子女?
  肯定說:
   生父得以收養之方式使其非婚生子女成為自己之擬制血
14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監護

   簡易題型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監護,係指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
               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所
               設置之監護人
              委託監護,係指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於一
               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全部監護之職務
              遺囑指定監護,係指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係指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有
               監護人設置之法定順序規定
             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一日共同出遊,發生
              車禍,甲乙當場死亡,乙以遺囑指定由其母丁擔
              任監護人。甲母戊不服,主張丙長期與其同住,
              應有優先順序,有理否?   【101 年律師第一試】
              無理,應以遺囑優先
              無理,因為同為祖父母
              有理,因為丙與戊同居
              有理,為丙之最佳利益


Ans:
       、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149




           第二單元         繼承

                   遺產繼承人

   簡易題型
           關於繼承權發生之積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為
           是?
           須被繼承人死亡     須位居繼承順位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以上皆是
           關於繼承權發生之消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有
           誤?
           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因此致被繼承人或應繼
            承人死亡之情形發生,即當然喪失繼承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
            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惟該遺囑須為有效之
            遺囑,始有保護之必要
           承上,所稱關於繼承之遺囑,有認為應限於與
            繼承之「財產」或「主體」相關聯之事項
           關於上述選項之失權事由,得因被繼承人事
            後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此宥恕不以明示為限
          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
Ans:
、、
18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甲男之應繼遺產:
    依題示,甲男死亡前累積之財產為 240 萬元,扣除對乙之
    35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義務,剩餘 205 萬元作為應繼遺產。
   甲男之合法繼承人及遺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當然
     之繼承人,惟本題中,乙依法表示拋棄繼承,故已無繼
     承權,非甲之合法繼承人;而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自為甲之合法繼承人。此外,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原亦有繼承權,惟其先於甲男死亡,不符合同時
     存在原則,故無繼承權,且依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
     繼承之規定,丙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A、B、C 得代位
     繼承甲之遺產。另 D 為受遺贈之人,惟依民法第 1188
     條準用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
                          「偽造、變造、隱匿或
     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之規定,D 擅自塗
     改甲遺囑之行為,已構成喪失受遺贈權之事由,故其受
     遺贈權當然喪失。是甲之合法繼承人為丁、A、B、C。
    依民法第 1141 條本文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本題中,原丙、丁之應繼分各
     為 1/2,然丙因死亡而由 A、B、C 共同繼承該 1/2 之應
     繼分,故應各分得 1/6 之應繼分。甲之應繼遺產為 205
     萬元,則由丁分得 102.5 萬元、A、B、C 各分得 102.5
     萬元之 1/3。


 題組題型解析
 選項錯誤,蓋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喪失繼承
    權事由,僅限於故意行為。以下分述各選項之相關爭點:
    本選項涉及二個爭點,以下分述之: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二章   應繼分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187




             應繼分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簡易題型
           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應繼分之類型區分為指定應繼分及法定應繼
            分,前者優於後者適用
           配偶分得之應繼分比例應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配偶與民法第 1138 條第 2 款或第 3 款之人共同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 1/2
           以上皆是
          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確定繼承人之資格,
            並請求回復繼承之一切權利
           真正繼承人於知悉繼承財產被表見繼承人侵害
            時起 2 年期間內,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人未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得在繼承開
            始後 10 年期間內,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
           表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侵害繼承財產
            者,真正繼承人不能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而
            僅能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Ans:
 、、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 219



            訴確定。己為乙女之姪女,在甲之公司服務多年,
            但不悉甲男與乙女之離婚判決有瑕疵。己女應甲
            男之求婚,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舉行婚禮。乙女
            回國後獲悉被判決離婚,故訴請法院判決其離婚
            無效之再審而勝訴。不久甲男遇車禍死亡,而留下
            財產 360 萬元,祖母丁則依法表示拋棄繼承,則: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36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60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69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以上皆非




   題組題型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 A、B、C 三人,另 A 亦有
             一子 D、C 有一子 E。甲生前因 A 分居而給 1000
             萬元,因 B 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因 C 結婚而
             給與 50 萬元。其後甲因車禍身亡,遺有現金 50
             萬元。試問,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實務認為,若 A 拋棄繼承,甲所餘之現金 50
               萬元應僅由 C 繼承
             學說有認為,若 A 喪失繼承權,其子 D 仍應
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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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1 第一單元 親屬 通則 簡易題型 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身分法之特色? 法律行為經撤銷,其效力應溯及自始無效。身 分行為係法律行為之一種,其撤銷後之效力亦 為自始無效 為避免所附期限、條件造成法律關係懸而未 定,故身分行為以不得附附款為原則 因為身分行為特別著重當事人之人格自主性, 所為之創設、消滅與變更身分法上之法律關係 皆應由當事人自行為之,故身分行為原則上不 得代理 現行親屬法立法基本精神,係以未成年子女之 保護為重心,而非以家族及父母之利益為出發 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不久,雙方預訂離婚協 議書,約定一方對他方有虐待、侮辱或不義情事 者,雙方同意即刻離婚,絕無異議。甲、乙間之 協議,效力如何? 【101 年律師第一試】 有效 無效 得撤銷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Ans: 、
  • 2.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一章 通則 3 簡易題型解析 身分上法律關係發生後即產生複雜之親屬關係,為避免當事 人間、未成年子女與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受影響,身分行為之 撤銷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亦即撤銷之效力,僅從撤 銷之時起向後發生效力,如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之 效力,不溯及既往。 選項正確,蓋為避免身分上法律關係(如夫妻、父子)懸 而未決,針對身分行為具有公益性及不得強制履行之特性, 解釋上以不得附附款為原則,故本題中甲乙所為附條件之離 婚協議,應為無效。 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可知,姻親有三種態樣:血親之配偶、 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連襟,係指姐妹之丈夫間 之稱謂;妯娌,是指係兄弟之妻子間之稱謂;均屬配偶之血 親之配偶。丈人,係對配偶(女方)之父親之稱謂,屬配偶 之血親。惟配偶係親屬關係之一種獨立型態,非為血親,亦 非姻親。 進階題型解析 選項、正確,依民法第 967 條第 1 項規定,丙及丁為 甲及乙之直系血親,而後甲乙結婚,則甲丁間、乙丙間之 關係屬配偶之血親,且依民法第 970 條親系之規定,甲丁、 乙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 3.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三章 婚姻 9 婚姻 第一節 婚姻之要件 簡易題型  下列何者非婚姻之形式要件? 書面 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登記 達法定結婚年齡  下列情形之效力,何者為無效? 違反結婚法定年齡之限制 有配偶者為重婚 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 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乙女被甲男灌醉,在無意識狀態中完成結婚登 記,則各該婚姻當事人得如何處理?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乙女得以酒醉無意思能力而主張婚姻無效 乙女得於常態回復後 6 個月內請求撤銷婚姻 甲男得主張二人無結婚合意訴請婚姻無效 乙女不得撤銷該婚姻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Ans: 、、
  • 4. 1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進階題型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 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 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無效 有效 得徹銷 效力未定 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後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 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丙離 婚。不久,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改編自 100 年律師第一試】 無效 有效 得撤銷 效力未定  甲男婚外情,竟與乙女於神壇的神明及乩童丙見 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夫妻於結婚 證書上簽名。事後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 完成登記。本案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改編自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有效成立,因甲乙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 證人 有效成立,因甲丁已離婚,且甲乙有結婚證書 不成立,因甲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 不成立,因甲乙結婚未符合結婚形式要件  有夫妻關係之甲男乙女,於民國 97 年 1 月協議離 婚並辦妥離婚登記。甲男於民國 98 年 1 月與丙女 結婚。嗣後,乙女以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二位證 Ans: 、、 
  • 5. 第一單元 親屬 第三章 婚姻 15 進階題型解析 選項正確。說明如下: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 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 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一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 亦適用之(第二項) 。」本題中,於丙丁未離婚前,乙丁原 為直系姻親關係,嗣後該關係雖因丙丁離婚而消滅,然依民 法第 983 條第 2 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 消滅後,亦適用之,故本件乙丁之婚姻依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為無效。 本題思考流程如下: 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 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題中, 甲收養乙,故甲乙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後甲與丙結婚,則 丙為乙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 969 條規定,乙丙間 為直系姻親關係。 嗣甲丙離婚,依民法第 971 條,乙丙間之姻親關係消滅, 惟依民法第 983 條第 3 項規定,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 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 之,故本件乙丙之婚姻依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無效。 蓋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 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 題中,甲乙於神明與丙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 販夫妻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惟神明無法作為證人,故欠缺「二 人以上證人」之要件,且甲乙並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 記」,故因欠缺結婚之形式要件,仍屬無效。本題中甲乙二
  • 6. 26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 關於「普通共同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有誤? 普通共同財產制之內涵,主要是指夫妻之財產 及所得,屬於夫妻之公同共有 關於夫妻之「特有財產」 ,非屬公同共有之範圍 所稱「特有財產」 ,除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及職 業上必需之物以外,亦包括任何所受之贈與物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財產管理,係由夫妻共同管理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下列何種財產制者外,各自 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統一財產制 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 財產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新台幣 1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 若干共同財產?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 400 萬元  500 萬元  600 萬元  800 萬元 Ans: 、、 進階題型  甲男有一小孩丙,後甲與未婚之乙於民國 84 年結 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女結婚時有 100 萬元之現金,於民國 87 年時因工作因素獲得報酬 Ans: 
  • 7. 6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父母子女 第一節 概論 簡易題型  關於子女稱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得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由法院 決定之 子女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 或母姓;子女若已成年,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 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子女姓氏之變更涉及人格權之保護,故變更無 次數之限制  甲女有一兄乙、弟丙,乙男與丁女依法結婚後, 生A子與 B 女。丙男被戊女招贅後,未加冠妻姓, 仍保留其本姓,嗣乙男遇車禍死亡。甲女自認識 己男後,二人相戀而依法結婚。結婚 1 年後,甲 女與己男生下 C 子。則甲女與己男可否約定 C 子 從甲女之姓?  C 子若於 96 年 4 月為戶籍登記,因甲女已無同 姓之兄弟,故其得與己男約定 C 子從甲女之姓  C 子若於 96 年 6 月為戶籍登記,縱乙男未車禍 身亡,亦得與己男約定 C 子從甲女之姓 Ans: 、
  • 8. 68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題組題型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一子丙。丙自小學習鋼琴,7 歲時已經常在各電視節目上表演才藝,並拍攝不 少廣告,報酬可觀。甲、乙以丙之報酬為其購買 A 屋出租他人。之後,丙又因生日,從其外公處獲 贈 B 屋一棟,亦出租予他人。但好景不常,甲乙 感情日趨淡薄,且乙又發現甲與丁女通姦並生子 之事實,盛怒之下,訴請法院離婚獲准,並將丙 子之權利義務判由乙女行使、負擔。試回答下列 問題: 甲、乙離婚後,關於 A 屋租金,下列說明何者 正確? 應以購買 A 屋時點為判斷,於該時點因甲、 乙婚姻關係尚存,縱 A 屋係丙有償取得,租 金亦應由二人共同收益 應以購買 A 屋時點為判斷,於該時點因甲、 乙婚姻關係尚存,故原應由二人共同收益, 惟 A 屋非丙無償取得,故應由丙自為收益 與 A 屋購買時點無關。甲、乙離婚後由乙取 得丙之親權,故自得由乙為丙而為收益 與 A 屋購買時點無關。甲、乙離婚後雖由乙 取得丙之親權,惟 A 屋非丙無償取得之財 產,故仍由丙自為收益 甲、乙離婚後,關於 B 屋租金,下列說明何者 正確?  B 屋係丙之外公所贈,故為其特有財產。丙 Ans: 、
  • 9. 第一單元 親屬 第四章 父母子女 75 特有財產之定義: 民法第 1087 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本題中,乙之紅包為 親朋好友所贈與,故屬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之管理: 民法第 108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 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本題中甲之前妻過世,故由甲管理乙之特有財產,自屬當 然(民§1089Ⅰ中段規定: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 由他方行使之。」參照),惟仍應以子女之利益為前提, 選項甲非為乙之利益使用乙之特有財產,應為錯誤。 選項錯誤,蓋乙與甲無婚姻關係,乙尚未依民法第 13 條 第 3 項規定取得行為能力。以下分別就各選項作說明: 爭點 1:非婚生子女之親權應由何人行使? 依通說及條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或準正前,與生父不 發生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而生母與非婚生子女間因分娩之 事實當然視為婚生子女,自僅由生母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即為 已足,毋須與生父共同為之。故選項正確。 爭點 2:非婚生子女之住所指定權,由何人行使? 未成年子女之住所指定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民§ 1089 規定),惟此前提乃父母為夫妻,且能共同行使之情形 下而言。本案中,丙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認領準正前,並 無民法第 1089 條之適用;惟丙已經甲認領,依民法第 1069 條之 1 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 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55 條之 2 之規定,故 應依甲乙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 者,由法院酌定之。準此而言,因甲乙未協議,於法院斟酌
  • 10. 82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所賺取的積極財產 1000 萬元,及婚後的負債 300 萬元。甲死時,乙擁有其離家後工作所得 300 萬 元。則: 甲之繼承人為乙、己、庚,且三人自甲處實際 取得之財產為 700 萬之 1/3 丁為甲事實上之夫妻,故甲死亡後,丁即得依 民法第 1149 條規定向甲請求酌給遺產 因己與甲間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得提起婚生否 認之訴之人為乙、己、庚 以上皆非  甲男乙女約定,婚後第一個出生小孩從母(乙) 姓,其他子女則從父(甲)姓,有關於夫妻財產 制,則未約定。婚後甲、乙育有一女(丙,從母 乙姓)及一子(丁,從父甲姓)。乙父婚前贈予乙 房屋一棟(價值 400 萬元)及現金 100 萬元,作 為嫁妝;乙將該屋出租,出租所得均存入銀行, 利息每月 2000 元。甲、乙結婚後,甲繼續外出工 作,乙則在家撫育小孩,多年後,甲另購房屋一 棟(價值 600 萬元),登記於乙名下。後甲車禍身 亡,此時乙出租房屋之租金與利息收入共計 100 萬元,則: 丁因繼承甲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向乙主張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 乙於傷心之餘將所有財產登記於丁名下,丁死 亡後由其子繼承,後乙陷於無以維生之困境, 則乙向丙請求履行撫養義務時,丙可拒絕 Ans: 
  • 11. 第一單元 親屬 第四章 父母子女 83 丙從母姓,故非甲之合法繼承人。甲之合法繼 承人僅乙、丁二人 以上皆非 題組題型  甲男、乙女於民國 77 年 7 月結婚,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乙女與丙男通姦,乙因而於民國 78 年 10 月生下一子丁,此事隨後即為甲知悉。試回答下 列問題: 於民國 96 年 7 月時,甲欲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 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為顧及法安定性,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 則。甲仍應依民法修正前規定,婚生否認之 訴之提起,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 年內 為之,故甲已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為顧及真實血統關聯,法律得以溯及既往為 例外。惟依民法修正後規定,夫妻之一方應 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2 年期間之計算,自民國 78 年甲知悉此事時起為之,故甲仍不得提起婚 生否認之訴 為顧及真實血統關聯,法律得以溯及既往為 例外。故依民法修正後規定,夫妻之一方應 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起 婚生否認之訴。2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新法修正 Ans: 
  • 12. 9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從提起否認之訴,且依題意,丙女及丁並無意否認丁之 婚生子女地位。 繼承權受侵害之人之婚生否認訴訟(民訴§590) :依民 事訴訟法第 590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惟按同條第 2 項 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 於一年內為之。」本案中,乙雖因甲男未提起婚生否認 之訴即行死亡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之要件可單獨 起訴,惟乙於甲死亡後 13 個月(甲男死亡後 7 個月丁 始出生+乙於丁出生後半年始知悉)始知有繼承權被侵 害一事,已逾法定期間 1 年期限,其訴權隨即消滅,故 乙已無法提起本訴訟。故選項錯誤。 得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因確認之訴有「補充」之性質,僅在法律無另設其他救濟 途徑下方有適用餘地。本案中,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590 條 規定,法律已賦予其特殊救濟管道,故乙不得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存否訴訟。故選項錯誤。 本題涉及夫妻財產制、遺產酌給、婚生否認、認領等問題, 以下說明之: 關於夫妻財產制(乙): 依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因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死亡後,法定財產制消 滅,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剩餘財產制之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依題示,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 得之婚後財產為 1000 萬元,惟應先扣除其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負之債務 300 萬元,故甲應以 700 萬元作為剩餘財
  • 13. 10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簡易題型解析 選項錯誤,蓋我國有死後認領制度。關於非婚生子女之 內涵,說明如下: 非婚生子女之意義: 依民法第 1061 條之反面解釋,非婚生子女係指非由婚姻 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且未經生父認領或撫育,亦未經強 制認領,另生父及生母亦未結婚,因而與生父間不具有法 律上親子關係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地位之轉換: 透過「準正」或「認領」之規定,可使非婚生子女轉化成 為婚生子女。以下分別論述此二種規範。 準正:依民法第 1064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 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我國之認領制度,可分成二種型態說明,一是「任 意認領」,一是「強制認領」,其中,「強制認領」範圍 尚包括「死後認領」。以下先就強制認領作一說明: A.舊法之規定:強調「生父利益」之維護,蓋: 列舉主義之採用:舊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規定,須 符合法定事由始得訴請強制認領。 設有行使期間之限制:舊法第 1067 條第 2 項規定, 強制認領請求權,於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 2 年間或 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 7 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
  • 14. 116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第四節 收養 簡易題型  下列選項,何者非屬收養之實質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並聲請法院認可 收養人原則上須長於被收養人 20 歲 須不違反近親及輩分不相當親屬間收養之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  下列選項,何者非收養之無效事由? 收養未以書面為之,或未經法院認可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不符合法律規定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屬近親間及輩分不相當 親屬間之收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 下列選項,何者非收養之得撤銷事由?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與其配偶共同為之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收養未經本生父母同意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未得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  甲夫乙妻依法共同收養丙為養子,其後丙死亡。 下列有關甲乙欲與丙終止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 正確? 【101 年司法官第一試】 甲乙不得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甲乙得向法院聲請死後許可終止收養 Ans: 、、 
  • 15. 124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於夫妻與養子女之間。本題中,於夫妻之一方無法為意思 表示時,不受共同收養原則之限制,依民法第 1074 條但 書第 2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此時收養不須由夫妻共同為之,甲男因精神 障礙而無法為收養行為,此時乙女得自己為收養,且以自 己名義為之即可;另按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原則,乙女不得 代甲為收養,亦即不得以雙方名義為收養。選項錯誤。 爭點:父母代為並代受關於收養之意思表示後,須否再為 收養之同意?民法第 1076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被收養者 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 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可知, 父母代為並代受關於收養之意思表示後,毋須再為收養之 同意,選項正確。關於收養之同意,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1076 條之 2 第 2 項均有規定,以下說明其 相異點。 民§1076-1Ⅰ之「同意」 民§1076-2Ⅱ「同意」 基 於 父 母 子 女 身 分 關 係 之 對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 本質 本質 對象 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 違反者,收養無效 違反者,收養得撤銷 效果 (民§1079-4) (民§1079-5) 題組題型解析 本題涉及三個爭點,以下分析之: 爭點 1:收養之法律關係中,得否收養事實上與自己有血統 聯絡而法律上非自己婚生之子女? 肯定說: 生父得以收養之方式使其非婚生子女成為自己之擬制血
  • 16. 14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監護 簡易題型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監護,係指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 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所 設置之監護人 委託監護,係指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於一 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全部監護之職務 遺囑指定監護,係指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係指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 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有 監護人設置之法定順序規定 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一日共同出遊,發生 車禍,甲乙當場死亡,乙以遺囑指定由其母丁擔 任監護人。甲母戊不服,主張丙長期與其同住, 應有優先順序,有理否? 【101 年律師第一試】 無理,應以遺囑優先 無理,因為同為祖父母 有理,因為丙與戊同居 有理,為丙之最佳利益 Ans: 、
  • 17.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149 第二單元 繼承 遺產繼承人 簡易題型  關於繼承權發生之積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為 是? 須被繼承人死亡 須位居繼承順位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以上皆是  關於繼承權發生之消極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有 誤? 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因此致被繼承人或應繼 承人死亡之情形發生,即當然喪失繼承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 之遺囑者,喪失繼承權,惟該遺囑須為有效之 遺囑,始有保護之必要 承上,所稱關於繼承之遺囑,有認為應限於與 繼承之「財產」或「主體」相關聯之事項 關於上述選項之失權事由,得因被繼承人事 後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此宥恕不以明示為限  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 Ans: 、、
  • 18. 180 民法(身分法)-第一試 非試不可 甲男之應繼遺產: 依題示,甲男死亡前累積之財產為 240 萬元,扣除對乙之 35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義務,剩餘 205 萬元作為應繼遺產。 甲男之合法繼承人及遺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當然 之繼承人,惟本題中,乙依法表示拋棄繼承,故已無繼 承權,非甲之合法繼承人;而丁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自為甲之合法繼承人。此外,丙為甲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原亦有繼承權,惟其先於甲男死亡,不符合同時 存在原則,故無繼承權,且依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 繼承之規定,丙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A、B、C 得代位 繼承甲之遺產。另 D 為受遺贈之人,惟依民法第 1188 條準用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 「偽造、變造、隱匿或 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之規定,D 擅自塗 改甲遺囑之行為,已構成喪失受遺贈權之事由,故其受 遺贈權當然喪失。是甲之合法繼承人為丁、A、B、C。 依民法第 1141 條本文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 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本題中,原丙、丁之應繼分各 為 1/2,然丙因死亡而由 A、B、C 共同繼承該 1/2 之應 繼分,故應各分得 1/6 之應繼分。甲之應繼遺產為 205 萬元,則由丁分得 102.5 萬元、A、B、C 各分得 102.5 萬元之 1/3。 題組題型解析 選項錯誤,蓋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喪失繼承 權事由,僅限於故意行為。以下分述各選項之相關爭點: 本選項涉及二個爭點,以下分述之:
  • 19.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二章 應繼分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187 應繼分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簡易題型  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是? 應繼分之類型區分為指定應繼分及法定應繼 分,前者優於後者適用 配偶分得之應繼分比例應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配偶與民法第 1138 條第 2 款或第 3 款之人共同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 1/2 以上皆是 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確定繼承人之資格, 並請求回復繼承之一切權利 真正繼承人於知悉繼承財產被表見繼承人侵害 時起 2 年期間內,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人未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得在繼承開 始後 10 年期間內,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 表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始侵害繼承財產 者,真正繼承人不能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而 僅能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100 年司法官第一試】 Ans: 、、
  • 20. 第二單元 繼承 第三章 繼承之效力 219 訴確定。己為乙女之姪女,在甲之公司服務多年, 但不悉甲男與乙女之離婚判決有瑕疵。己女應甲 男之求婚,依民法第 982 條規定舉行婚禮。乙女 回國後獲悉被判決離婚,故訴請法院判決其離婚 無效之再審而勝訴。不久甲男遇車禍死亡,而留下 財產 360 萬元,祖母丁則依法表示拋棄繼承,則: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36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60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戊,且留下之財產 690 萬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以上皆非 題組題型 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 A、B、C 三人,另 A 亦有 一子 D、C 有一子 E。甲生前因 A 分居而給 1000 萬元,因 B 營業而給與 100 萬元,因 C 結婚而 給與 50 萬元。其後甲因車禍身亡,遺有現金 50 萬元。試問,下列情形何者正確? 實務認為,若 A 拋棄繼承,甲所餘之現金 50 萬元應僅由 C 繼承 學說有認為,若 A 喪失繼承權,其子 D 仍應 A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