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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 2. 扯 醫院竟讓護士縫傷口辯「大家都這樣做」 院方已移送法辦蘋果日報 2010年10月08日 陳小姐投訴,兒子受傷到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急診,醫院竟讓護理師違法動手麻醉縫合。記者查證,院方態度反覆,一開始院長室專員坦承確有其事,經衛生局介入,院方卻又改口否認。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長邱慧慈指出,護理人員不能執行縫合,由於投訴當事人願出面做證,本案院方涉違反《醫師法》醫療刑責,已依法移送。投訴組 陳小姐說,8月13 日兒子左腳不慎撞傷,傷口約7到8公分撕裂傷,經送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急診,醫師檢視傷口後就離開,將清除創口、麻醉及縫合程序,丟給護士執行,由於自身曾 任職護理人員,得知護士縫合傷口屬違法行為,於是向院方抗議,卻得到院方回應稱「各大醫院都這樣做」。 院方說法不一 她強調,「這些是醫師才能做的事,明明違法竟還說大家都這樣做!」院方說法讓她無法接受。記者向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查證此事,院方說法前後不同。8月18日,院長室專員楊修銘向記者承認,事發當天是他負責出面處理陳小姐的問題,他表示,「當天急診室人很多」,醫師確實在審視傷口後,就交由專業護理師進行麻醉及縫合,他還出示衛生署函釋,向記者說明,緊急情況下醫師得委由輔助人員執行縫合,同時經向院內急診主任、院長祕書及律師顧問詢問,也都確認此行為不違法,因此,院方做法並無不妥。記者再向衛生局查詢並由該局介入調查後,中港澄清卻改口。9月中,院方改由高級專員吳建基回應,指護理師不能執行縫合,當天急診護理師只有協助醫師做縫合前準備,及縫合後整理動作,實際縫合是由醫師執行,絕無違法行為。至於楊修銘的發言,則屬個人「輕率回覆」。 最高5年刑責 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長邱慧慈指出,依《醫師法》規範,無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縫合是醫師才能執行業務,目前院方雖否認違法,但與病患說法迥異,因投訴當事人願出面,且本案事涉最高五年刑責,局方將製作雙方筆錄後,已全案移送法辦。
- 3. 護理師代醫師插管 病人猝死爆糾紛自由時報 2007年1月9日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日前傳出重大疏失,一名病患在夜間病況惡化,卻由專科護理師進行急救插管,沒有醫師在場,醫師趕到時已經回天乏術,家屬昨天控訴和平院區草菅人命。 在各方不斷關切下,台北市衛生局長宋晏仁昨天拉高分貝,痛斥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管理不周,也直指當天值班醫師林榮弟不負責任,領了值班費卻不願承擔責任,政風室將朝貪瀆的方向調查,而衛生局也不排除有第二波懲處名單。 宋晏仁表示,聯合醫院其他院區雖有僱用專科護理師,但均未讓其值夜班,而和平院區卻讓專科護理師值夜班,管理顯然有疏失。 另外,林榮弟當天是值班醫師,領了值班費,卻不願承擔責任,專科護理師僅從事醫療輔助行為,責任仍應由值班醫師扛起,林榮弟的態度有必要追究。對此,記者昨天無法聯絡上林榮弟。 市醫和平院區醫務長黃蓮奇昨天仍堅稱,醫院當時有值班醫師在場,但為何一直等到病患大量內出血,醫師才出現?仍需由醫療品質委員會調查,他並以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迴避說明細節。 四十歲的夏姓病患,去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住進和平院區,由王姓醫師診斷為慢性膽囊炎,三日凌晨大量出血休克,由護理師為患者緊急插管,多位家屬指控,當時沒有醫師在場。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昨天陪同病患家屬召開記者會,控訴聯合醫院心態官僚,此外多位和平院區的離職醫護日前也曾證實,該院內從九十三年起,即長期由專科護理師取代醫師,在夜間病房值班,院內醫師也曾提供兩種版本值班表給媒體,「護理師代班代出大白鯊,是遲早的事!」
- 4. 連串疏失致病患猝死 3醫護被訴 中國時報2009年6月10日 醫界再傳「白色巨塔」事件!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兩年前因夜間緊急醫療人力不足,且值班護理師擔心深夜病患有狀況告知醫師會遭責難,一再延遲通 報,甚至還代醫師替病患插管,一連串疏失,導致夏姓病患猝死。檢察官九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主治醫師王麟弟、值班醫師林榮第及護理師高韻雯。 檢察官認為,這起醫療疏失案,突顯出大型醫療機構深夜值班制度、醫療人力及治療聯繫等問題。 檢方查出,和平醫院在兩年多前,內部曾針對深夜醫師值班問題,開會決議該醫院醫療兩大樓A9及B9病房,深夜只留一名醫師值班,醫師只負責A9重症病房,另B9病房則交由護理人員處理。一直到本案爆發之後,醫院才修正為A、B兩大樓都由醫師值班。 起訴書指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夏姓病患因腹痛至市醫和平院區急診室就診,但醫院明知夏某當時白血球偏高,心電圖檢查有左心室肥大現象,且他母親 有高血壓病史,卻未注意,未會診心臟科醫師,只認定是腹膜炎,由急診室醫師收治住院在B9病房,由王麟弟醫師主治。 王麟弟只在同日下午二時卅分,診視病患並下達口頭醫囑給專科護理師高韻雯後,即未主動關懷及注意夏某的病況變化;當夜值班醫師林榮第,並未依交班規定, 作好病程交代程序,也未去了解B9病房病患狀況,僅由高韻雯獨力處理。高韻雯值班期間,發現夏某持續腹痛及嘔吐出紅色嘔吐物,並未向醫師報告,直接替病人 插入鼻胃管,引流出咖啡色液體,卻未即時回報醫師。 由於一再的疏失,未能發現夏某病因為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出血,未能有效治療,導致夏某在翌日清晨由床上滑落意識不清,經急救無效,同日上午死亡。 檢方將本案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審會認定,病患若在廿四小時內處理,「仍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治癒率」,認為本案確有醫療過失。檢察官因而認定三名被告有疏失,昨日提起公訴。
- 5. 護理人員法 第四章 業務與責任 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護理指導及諮詢 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 6. 護理人員法 第四章 業務與責任 第26條病人危急時之處理方式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 7. NP執業範圍(96.6.20. 行政指導函) 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紀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