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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案例研析 -長期照顧服務
- 4. 壹、前言
根據內政部 97 年統計資料顯示,
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數
1 0.43% ,尤其嘉義地區更已達到
1 5.35% ,位居全國之冠,而預估
至 1 1 4 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
20.1 % 。
- 5. 壹、前言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自民
國 84 年以來長期照護機構即快速成長
,其主要人力即「長期照顧服務員」的
人力需求也因此急遽增加當中。
依內政部至 97 年 1 2 月底之統計資料
顯示,合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有
1 ,043 家,可供進住人數為 53,1 84 人
,而實際進住者有 38,300 人,收容率
已達 72% 。
- 6. 壹、前言
除老人有長期照顧需要外,基於現代社
會之變遷,縱為青壯人口,一旦生病或
生產而需他人隨身照料時,難以請求親
朋好友長時間照顧,因此,其亦為長期
照護之需求者。
而根據衛生署之統計,至 97 年 1 1 月
底,合法護理機構共有 347 家,床數
為 24,573 床,益證此種行業之迅速發
展。
- 7. 壹、前言
是以,基於大量的照顧服務員 ( 以下稱
照服員 ) 必須進入被照顧者的私領域,
且在照顧服務中,往往無法避免還要處
理其他事務,例如被照顧者的財務等,
為避免照顧服務員於辛苦工作之餘,還
可能受到訴訟之糾葛,本次演講重點即
在於介紹照顧服務時應注意之法規與事
項,以期保護自身權益。
- 8.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被照顧
人家中等都可能是照顧服務員的工
作場所,在深入案主生活領域中可
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下特舉案例
說明之:
- 9.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一、過失傷害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
老人乙家中執行居家照護工作,甲於服
務過程中未注意浴室內濕滑,致乙不慎
摔傷。
說明:居家照顧對象多為老人或身心障
礙之人,此類民眾容易因未注意居家環
境或器具之使用,而發生意外傷害的情
形。
- 10.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法律上所謂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卻
未注意者;又業務者,係指個人基於其
社會地位反覆執行者。案例中照服員甲
因過失肇致案主乙受傷可能負有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依法得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 11.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二、過失致死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於照護案主時,未按時幫
助案主服藥,導致案主病情惡化而身故。
說明:病情突然轉化或許非人力所得掌控
,但照服員本身既已未依醫師指示而幫助
案主用藥,而病情惡化亦為未按時用藥之
可能結果時,兩者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而
認照服員負有不作為之過失。
- 12.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如本案中,甲即可能觸犯刑法第 276
條規定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依法得處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
由於照護員具備保證人地位,因而對於
該結果負有防止發生之義務,且能防止
卻未防止時,仍須對該結果負責。
- 13.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三、妨害秘密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在案主家中服務時,發
現一封寄自中國的信件,甲一時好奇趁
案主不注意將信封拆開閱讀,卻被案主
發現。
- 14.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說明: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31 5 條規定
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可處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從法律規定的要件看來,必
須是封箴的信件才有本罪適用之可能,
所以如果是明信片就不可能成立本罪。
- 15.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四、妨礙電腦使用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基於好奇,無故使用案
主之帳號密碼而觀看其電子郵件。
- 16.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說明: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第 358 條之
入侵他人電腦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電腦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一部
分,但電子信箱並非一具有實體之物體
,且封緘之觀念是否可套用於虛擬電子
世界亦有疑問,故立法者另行規定本罪
。
- 17.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五、侵占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為
提領現金,並且繳納水電費與購買生活必
需品,甲向銀行提款繳費後,卻將購買生
活品的金額虛報提高,因此將多出的錢納
入私囊。
說明:所謂侵占係指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轉為己有之意思,例如將他人寄託之物
品轉變為自己所有。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
立侵占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8.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六、背信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代為保管郵局
提款卡及存摺,未經案主同意,即逕為提領
該帳戶內存款,作為支付看護薪資及購買醫
療器材之費用外,並將其他金額據為己有。
說明:所謂背信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
背其任務而損害本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如
本案中甲未善盡保管責任而擅自領出存款。
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背信罪,得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 19.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七、偽造文書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
為提領現金,甲提領後未返還存摺及印
章,復自行盜領。
說明:所謂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人冒
用他人名義制作私文書,如本案中甲未
經案主同意即盜用其印文於銀行取款條
而領出存款。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偽
造文書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八、竊盜行為:
案例:照服員甲趁案主昏睡時,拿取其
金錢及貴重物品。
說明:所謂竊盜係指基不法所有之意圖
,竊取他人財物,如本案中甲之盜取行
為。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得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
- 21.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九、性騷擾行為:
案例:案主趁照服員不注意時,故意從後
拍打其臀部。
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之規定,所
謂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22.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
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
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
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
- 23.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照服員被人故意碰觸臀部,已感到人格
被冒犯且違反其意願,案主之行為即屬
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24.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十、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以上所提到的刑事犯
罪行為在民事上可能負擔之責任。其要件按
民法第 1 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舉凡對於他人財產、生命、身體、
健康、名譽、隱私等權利之侵害,皆可成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若照服員成
立過失傷害之刑事犯罪行為,民事上即可能
成立過失不法侵害案主身體健康等權利,而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5.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十一、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即法律行為人未經本人授與代
理權而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或
雖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逾越代理權限之
代理行為。
- 26.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照服員服務之案主多有老人疾病或嚴重心
理障礙,而無法明確表達意思而為禁治產
者。按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應指定監護人,以代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處理日常事務及財產。是以如果照服員
發現案主有禁治產情形,應查明案主之監
護人,對於所有生活上財產之處理均應由
其監護人同意或授權為之,以免日後紛爭
。
若有無權代理之情形,無代理權人將對善
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27.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照服員受雇於老人福利機構或由居家服務單
位委派前往案主家中從事服務,此間之法律
上權利義務關係必須進一步說明。
一、僱傭關係:
在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方面,照服員與
機構之關係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規定,
是以照服員享有勞保與退休金制度保障。而
照服員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案主家中服務
,其與服務單位間亦屬僱傭關係,且不論是
長期僱傭或是按件計酬,均應適用勞基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
- 28.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至於服務單位所照顧之案主不論係由案
主家屬委託,或是由政府依照老人福利
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規定所委託,
均為服務單位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
而照服員與服務單位間之僱傭關係是獨
立於此契約關係之外的。
- 29.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 1 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
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在僱傭期間內
,照服員因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發生,服
務單位與照服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30.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乃指雖侵權行為人係照服員
,而受害者可不針對照服員求償,而選擇
向服務單位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
服務單位與照服員於侵權行為成立時對受
侵權人所負之責任相同。
- 31.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又民法第 1 88 條第 2 、 3 項規定: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
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
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
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
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
償權。 」因為照服員等受雇人往往屬
經濟上弱勢,對於賠償責任有時未必能
負擔,是以法律為顧及受害人之權益,
規定由經濟上較為優勢之雇主連帶賠償
。
- 32.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惟僱用人畢竟非侵權行為人,其於連帶
對外賠償予受侵權人後,得內部向侵權
行為人即照服員求償。因此照服員切不
可以為既然機構必須負連帶責任,即對
於平日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輕忽,而若
有侵權行為發生,最終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者則仍為照服員,不可不慎。
- 33.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劃:
( 一 ) 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
獨 0000 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
者。
( 二 ) 服務項目:
1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例如︰
(1 ) 、協助家務處理
(2) 、家電及爐火使用安全
(3) 、垃圾處理
- 35.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4) 、舖床與更換床單
(5) 、協助會陰清潔
(6) 、協助大小便及便後清潔
(7) 、照顧皮膚
(8) 、協助翻身及拍背
(9) 、協助基本關節活動
(1 0) 、測量生命徵像:體溫、脈搏、呼吸、血
000000 壓
3. 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
00 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
- 37. 肆、其他法規
二、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第 3 條: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範,內容應包括: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
000000 私,不得無故洩漏。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在職
000000 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
人 000000 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
術等。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
0000000 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
000000 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
000000 相關契約及規範。
- 38. 肆、其他法規
第 4 條: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
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 家
屬參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
包括如下: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
000000 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 39. 肆、其他法規
第 5 條: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0000000 資格及條件: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
000000 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
證 000000 照者。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
000000 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如 000000 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
有行 000000 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
000000 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 醫院
000000 自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
合 000000 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
停止 000000 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
- 40. 肆、其他法規
第 6 條: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0000000 備查。
第 7 條: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
0000000 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
止 0000000 安排照顧服務工作;其違規
事項 0000000 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
當地衛 0000000 生主管機關 。
第 8 條: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
0000000 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
勞 0000000 政及警政相關單位。
- 41. 肆、其他法規
二、醫師法:
第 1 1 條第 1 項:「醫師非親自診察,
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
、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
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
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 42. 肆、其他法規
第 28 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
0000000000 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
上 0000000000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 0000000000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 0000000000 元以下罰金,其所使
用之藥械 0000000000 沒收之。但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 0000000000 者,不罰:
- 43.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0000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
0000 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
0000 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密醫罪要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而執行醫療業務。
- 44. 肆、其他法規
何謂行為始屬醫療行為 ?
醫療行為之定義:凡以治療、矯正或預
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
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
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注射葡萄糖 ?
量血壓 ?
抽血 ?
- 45. 肆、其他法規
三、護理人員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
000000000 師及護士。」
第 7 條第 1 項:「非領有護理師或護
士證 00000000000000 書者,不得使
用護理師 00000000000000 或護士名
稱。」
- 46. 肆、其他法規
第 24 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
示下行之。 」
- 47. 肆、其他法規
何謂醫療輔助行為
定義:除醫師應親自執行之診斷、處方
、 000000 施行麻醉、手術、病歷記載以
外, 000000 在醫師指導下或依其指示得
由護 000000 理人員所為之行為。
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
(1 )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2)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3) 輔助各項手術。
(4) 輔助分娩。
(5)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 48. 肆、其他法規
(6)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7)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 ( 含吸入療
法 ) 、 0000 光線療法。
(8) 輔助藥物之投與。
(9)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1 0)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1 1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00000 醫療輔助行為。
- 49. 肆、其他法規
第 29 條:「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 0000000000 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 0000000000 重大者,並得廢
止其開業 0000000000 執照:
- 51. 肆、其他法規
第 37 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
護 0000000000 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
雇主 0000000000 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罰鍰。但
在護理人 0000000000 員指導下實習之高
級護理職業 0000000000 以上學校之學生
或畢業生,不 0000000000 在此限。」
附註:如為國內護理學校畢業者,免再受
000000 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而可登錄為
照 000000 顧服務員。
- 52. 肆、其他法規
四、老人福利法:
第 1 7 條:「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
到 0000000000 所需之連續性照顧,
直轄市、 0000000000 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行或 0000000000 結合民間
資源提供下列居家 0000000000 式服
務:
- 53. 肆、其他法規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 54. 肆、其他法規
第 51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
義 0000000000 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
為之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 0000000000 姓名;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 0000000000 司
法機關偵辦:
- 55. 肆、其他法規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
0000 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
0000 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
不 0000 處理者。」
- 56. 肆、其他法規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
列 000000000 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有 000000000 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
離或喪 000000000 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 000000000 活,經醫事、社會
工作、特 000000000 殊教育與職業輔
導評量等相關 000000000 專業人員組成
之專業團隊鑑定 000000000 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58. 肆、其他法規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
0000 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59. 肆、其他法規
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0000000000 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
理下列 0000000000 服務,以協助身
心 障礙者 0000000000 獲得所需之個
人照顧: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 61. 肆、其他法規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
行 0000000000 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0000 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63. 肆、其他法規
第 90 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
形之一。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
供給不衛生之餐飲。三、有其他重大情
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 64. 肆、其他法規
第 95 條:「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
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
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
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65. 肆、其他法規
六、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第 1 條:「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
000000000 家護理機構。二、護理之家。
000000000 三、產後護理機構。 」
第 4 條「居家護理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
個月 0000000 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第 5 條「護理之家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個
月由 0000000 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66. 肆、其他法規
第 6 條:「居家護理機構及護理之家機
000000000 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
診 000000000 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
護理 000000000 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
」
第 7 條:「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
000000000 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
理 000000000 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
業務 000000000 上必要之注意。」
- 67. 肆、其他法規
六、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 一 ) . 人力配置
1. 護理之家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2) 每五床應有一照顧服務員 ( 得由具備
護 000 理資格者擔任並計入人數 )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護 000 理人員值夜班,仍應依其工作職
掌妥 000 適照護住民為宜。值班期間,於
休息 000 室休息應有不宜。 )
(4) 應有專人管理護理記錄
- 68. 肆、其他法規
2. 產後護理機構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2) 視業務需要設置照顧服務員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4) 應有專人管理工作記錄
( 二 ) 設施配置
1 . 病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且應有自然採
00 光之窗戶、通風及光線充足,並重視
00 其環境安全與健康。
2. 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
00 欄杆。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
00 防滑措施。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
00 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 69. 肆、其他法規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
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
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
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揭示之。」
- 70. 肆、其他法規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 0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
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
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
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71. 肆、其他法規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
0000000000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
新 0000000000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 0000000000 罰鍰。」
第 21 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
0000000000 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
相 0000000000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
護之 0000000000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騷 0000000000 擾者,得加重科處
罰鍰至二 0000000000 分之一。」
- 72. 第 23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 0000000000 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 0000000000 者,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 0000000000 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萬元以
下罰鍰。經通知限期 0000000000 改
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 0000000000
續處罰。」
- 73. 伍、結語
我們生活在規範建制之社會裡,平日的
一舉一動均可能發生法律之效果,照服
員的工作性質無論在服務機構或是深入
案主家中,對於個人之財產、權益皆會
有所牽連,甚且可能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的問題,為免照服員付出愛心、耐心之
心意反而成為法律責任之負擔,以上解
說希望大家能對於法規之遵循與效果有
所認知,讓照顧服務工作更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