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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
相關基本法律認識
目次

 壹、前言
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可能發生
      0000 之法律問題
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0000 係
 肆、其他相關法規
 伍、結語
壹、前言
 由於人口老化已成為世界性現象
,在老年人口群中的身心障礙比
率頗高,加上醫療科技的進步使
疾病存活率提高,疾病後遺症所
導致的身心功能障礙人口也有逐
漸增加的趨勢,因而需要長期照
護的人口正在快速增加當中。
壹、前言
 根據內政部 97 年統計資料顯示,
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數
1 0.43% ,尤其嘉義地區更已達到
1 5.35% ,位居全國之冠,而預估
至 1 1 4 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
20.1 % 。
壹、前言
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自民
  國 84 年以來長期照護機構即快速成長
  ,其主要人力即「長期照顧服務員」的
  人力需求也因此急遽增加當中。
 依內政部至 97 年 1 2 月底之統計資料
  顯示,合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有
  1 ,043 家,可供進住人數為 53,1 84 人
  ,而實際進住者有 38,300 人,收容率
  已達 72% 。
壹、前言
 除老人有長期照顧需要外,基於現代社
  會之變遷,縱為青壯人口,一旦生病或
  生產而需他人隨身照料時,難以請求親
  朋好友長時間照顧,因此,其亦為長期
  照護之需求者。
 而根據衛生署之統計,至 97 年 1 1 月
  底,合法護理機構共有 347 家,床數
  為 24,573 床,益證此種行業之迅速發
  展。
壹、前言
   是以,基於大量的照顧服務員 ( 以下稱
    照服員 ) 必須進入被照顧者的私領域,
    且在照顧服務中,往往無法避免還要處
    理其他事務,例如被照顧者的財務等,
    為避免照顧服務員於辛苦工作之餘,還
    可能受到訴訟之糾葛,本次演講重點即
    在於介紹照顧服務時應注意之法規與事
    項,以期保護自身權益。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被照顧
人家中等都可能是照顧服務員的工
作場所,在深入案主生活領域中可
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下特舉案例
說明之: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一、過失傷害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
  老人乙家中執行居家照護工作,甲於服
  務過程中未注意浴室內濕滑,致乙不慎
  摔傷。
 說明:居家照顧對象多為老人或身心障
  礙之人,此類民眾容易因未注意居家環
  境或器具之使用,而發生意外傷害的情
  形。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法律上所謂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卻
    未注意者;又業務者,係指個人基於其
    社會地位反覆執行者。案例中照服員甲
    因過失肇致案主乙受傷可能負有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依法得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二、過失致死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於照護案主時,未按時幫
  助案主服藥,導致案主病情惡化而身故。
 說明:病情突然轉化或許非人力所得掌控
  ,但照服員本身既已未依醫師指示而幫助
  案主用藥,而病情惡化亦為未按時用藥之
  可能結果時,兩者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而
  認照服員負有不作為之過失。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如本案中,甲即可能觸犯刑法第 276
  條規定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依法得處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
 由於照護員具備保證人地位,因而對於
  該結果負有防止發生之義務,且能防止
  卻未防止時,仍須對該結果負責。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三、妨害秘密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在案主家中服務時,發
  現一封寄自中國的信件,甲一時好奇趁
  案主不注意將信封拆開閱讀,卻被案主
  發現。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說明: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31 5 條規定
    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可處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從法律規定的要件看來,必
    須是封箴的信件才有本罪適用之可能,
    所以如果是明信片就不可能成立本罪。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四、妨礙電腦使用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基於好奇,無故使用案
  主之帳號密碼而觀看其電子郵件。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說明: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第 358 條之
    入侵他人電腦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電腦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一部
    分,但電子信箱並非一具有實體之物體
    ,且封緘之觀念是否可套用於虛擬電子
    世界亦有疑問,故立法者另行規定本罪
    。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五、侵占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為
  提領現金,並且繳納水電費與購買生活必
  需品,甲向銀行提款繳費後,卻將購買生
  活品的金額虛報提高,因此將多出的錢納
  入私囊。
 說明:所謂侵占係指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轉為己有之意思,例如將他人寄託之物
  品轉變為自己所有。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
  立侵占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六、背信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代為保管郵局
  提款卡及存摺,未經案主同意,即逕為提領
  該帳戶內存款,作為支付看護薪資及購買醫
  療器材之費用外,並將其他金額據為己有。
 說明:所謂背信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
  背其任務而損害本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如
  本案中甲未善盡保管責任而擅自領出存款。
  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背信罪,得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七、偽造文書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
  為提領現金,甲提領後未返還存摺及印
  章,復自行盜領。
 說明:所謂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人冒
  用他人名義制作私文書,如本案中甲未
  經案主同意即盜用其印文於銀行取款條
  而領出存款。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偽
  造文書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八、竊盜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趁案主昏睡時,拿取其
  金錢及貴重物品。
 說明:所謂竊盜係指基不法所有之意圖
  ,竊取他人財物,如本案中甲之盜取行
  為。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得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九、性騷擾行為:
 案例:案主趁照服員不注意時,故意從後
  拍打其臀部。
 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之規定,所
  謂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
  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
  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
  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照服員被人故意碰觸臀部,已感到人格
    被冒犯且違反其意願,案主之行為即屬
    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十、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以上所提到的刑事犯
  罪行為在民事上可能負擔之責任。其要件按
  民法第 1 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舉凡對於他人財產、生命、身體、
  健康、名譽、隱私等權利之侵害,皆可成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若照服員成
  立過失傷害之刑事犯罪行為,民事上即可能
  成立過失不法侵害案主身體健康等權利,而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十一、無權代理:
 無權代理即法律行為人未經本人授與代
  理權而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或
  雖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逾越代理權限之
  代理行為。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照服員服務之案主多有老人疾病或嚴重心
  理障礙,而無法明確表達意思而為禁治產
  者。按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應指定監護人,以代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處理日常事務及財產。是以如果照服員
  發現案主有禁治產情形,應查明案主之監
  護人,對於所有生活上財產之處理均應由
  其監護人同意或授權為之,以免日後紛爭
  。
 若有無權代理之情形,無代理權人將對善
  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照服員受雇於老人福利機構或由居家服務單
  位委派前往案主家中從事服務,此間之法律
  上權利義務關係必須進一步說明。
 一、僱傭關係:
 在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方面,照服員與
  機構之關係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規定,
  是以照服員享有勞保與退休金制度保障。而
  照服員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案主家中服務
  ,其與服務單位間亦屬僱傭關係,且不論是
  長期僱傭或是按件計酬,均應適用勞基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至於服務單位所照顧之案主不論係由案
    主家屬委託,或是由政府依照老人福利
    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規定所委託,
    均為服務單位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
    而照服員與服務單位間之僱傭關係是獨
    立於此契約關係之外的。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按民法第 1 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
  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在僱傭期間內
  ,照服員因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發生,服
  務單位與照服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所謂連帶責任乃指雖侵權行為人係照服員
  ,而受害者可不針對照服員求償,而選擇
  向服務單位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
  服務單位與照服員於侵權行為成立時對受
  侵權人所負之責任相同。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又民法第 1 88 條第 2 、 3 項規定: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
    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
    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
    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
    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
    償權。 」因為照服員等受雇人往往屬
    經濟上弱勢,對於賠償責任有時未必能
    負擔,是以法律為顧及受害人之權益,
    規定由經濟上較為優勢之雇主連帶賠償
    。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惟僱用人畢竟非侵權行為人,其於連帶
    對外賠償予受侵權人後,得內部向侵權
    行為人即照服員求償。因此照服員切不
    可以為既然機構必須負連帶責任,即對
    於平日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輕忽,而若
    有侵權行為發生,最終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者則仍為照服員,不可不慎。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劃:
   ( 一 ) 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
    獨 0000 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
    者。
   ( 二 ) 服務項目:
   1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例如︰
   (1 ) 、協助家務處理
   (2) 、家電及爐火使用安全
   (3) 、垃圾處理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5) 、協助生活活動
 (6) 、協助用藥:協助案主依醫師指示用
  藥
 (7) 、陪伴就醫
 (8) 、感染控制


2. 身體照顧服務
 例如
 (1 ) 、協助案主盥洗工作
 (2) 、協助洗頭洗澡工作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4) 、舖床與更換床單
 (5) 、協助會陰清潔
 (6) 、協助大小便及便後清潔
 (7) 、照顧皮膚
 (8) 、協助翻身及拍背
 (9) 、協助基本關節活動
 (1 0) 、測量生命徵像:體溫、脈搏、呼吸、血
  000000 壓

    3. 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
    00 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
肆、其他法規
 二、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 第 2 條: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
  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
  人員。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
  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肆、其他法規
 二、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 第 3 條: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範,內容應包括:
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
  000000 私,不得無故洩漏。
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在職
  000000 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
  人 000000 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
  術等。
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
  0000000 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
  000000 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
  000000 相關契約及規範。
肆、其他法規
 第 4 條: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
  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 家
  屬參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
  包括如下:
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
  000000 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肆、其他法規
 第 5 條: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0000000 資格及條件:
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
  000000 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
  證 000000 照者。
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
  000000 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如 000000 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
  有行 000000 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
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
  000000 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 醫院
  000000 自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
  合 000000 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
  停止 000000 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
肆、其他法規
 第 6 條: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0000000 備查。
 第 7 條: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
  0000000 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
  止 0000000 安排照顧服務工作;其違規
  事項 0000000 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
  當地衛 0000000 生主管機關 。
 第 8 條: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
  0000000 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
  勞 0000000 政及警政相關單位。
肆、其他法規
 二、醫師法:
 第 1 1 條第 1 項:「醫師非親自診察,
  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
  、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
  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
  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肆、其他法規
   第 28 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
    0000000000 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
    上 0000000000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 0000000000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 0000000000 元以下罰金,其所使
    用之藥械 0000000000 沒收之。但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 0000000000 者,不罰:
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0000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
  0000 學生或畢業生。
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
  0000 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四、臨時施行急救。」
 密醫罪要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而執行醫療業務。
肆、其他法規
 何謂行為始屬醫療行為 ?
 醫療行為之定義:凡以治療、矯正或預
  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
  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
  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 注射葡萄糖 ?
 量血壓 ?
 抽血 ?
肆、其他法規
   三、護理人員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
    000000000 師及護士。」

   第 7 條第 1 項:「非領有護理師或護
    士證 00000000000000 書者,不得使
    用護理師 00000000000000 或護士名
    稱。」
肆、其他法規
   第 24 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 四、醫療輔助行為。


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
    示下行之。 」
肆、其他法規
 何謂醫療輔助行為
 定義:除醫師應親自執行之診斷、處方
  、 000000 施行麻醉、手術、病歷記載以
  外, 000000 在醫師指導下或依其指示得
  由護 000000 理人員所為之行為。
 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
 (1 )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 (2)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 (3) 輔助各項手術。
 (4) 輔助分娩。
 (5)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肆、其他法規
 (6)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 (7)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 ( 含吸入療
  法 ) 、 0000 光線療法。
 (8) 輔助藥物之投與。
 (9)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 (1 0)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 (1 1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00000 醫療輔助行為。
肆、其他法規
   第 29 條:「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 0000000000 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 0000000000 重大者,並得廢
    止其開業 0000000000 執照:
肆、其他法規
 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
  0000 護理業務。
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
  0000 正當業務。
 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
  0000 收部分退還。
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肆、其他法規
 第 37 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
  護 0000000000 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
  雇主 0000000000 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罰鍰。但
  在護理人 0000000000 員指導下實習之高
  級護理職業 0000000000 以上學校之學生
  或畢業生,不 0000000000 在此限。」
 附註:如為國內護理學校畢業者,免再受
  000000 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而可登錄為
  照 000000 顧服務員。
肆、其他法規
 四、老人福利法:
 第 1 7 條:「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
  到 0000000000 所需之連續性照顧,
  直轄市、 0000000000 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行或 0000000000 結合民間
  資源提供下列居家 0000000000 式服
  務:
肆、其他法規
   一、醫護服務。
   二、復健服務。
   三、身體照顧。
   四、家務服務。
   五、關懷訪視服務。
   六、電話問安服務。
   七、餐飲服務。
   八、緊急救援服務。
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肆、其他法規
   第 51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
    義 0000000000 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
    為之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 0000000000 姓名;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 0000000000 司
    法機關偵辦:
肆、其他法規
 一、遺棄。
 二、妨害自由。
 三、傷害。
 四、身心虐待。
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
  0000 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
  0000 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
  不 0000 處理者。」
肆、其他法規
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
  列 000000000 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有 000000000 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
  離或喪 000000000 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 000000000 活,經醫事、社會
  工作、特 000000000 殊教育與職業輔
  導評量等相關 000000000 專業人員組成
  之專業團隊鑑定 000000000 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肆、其他法規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肆、其他法規
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
  0000 構造及其功能。
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肆、其他法規
 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0000000000 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
  理下列 0000000000 服務,以協助身
  心 障礙者 0000000000 獲得所需之個
  人照顧:
 一、居家照顧。
 二、生活重建。
 三、心理重建。
 四、社區居住。
肆、其他法規

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 七、課後照顧。
 八、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
  0000 務。」
肆、其他法規
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
  行 0000000000 為: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限制其自由。
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0000 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肆、其他法規

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
  0000 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肆、其他法規
   第 90 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
    形之一。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
    供給不衛生之餐飲。三、有其他重大情
    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肆、其他法規
   第 95 條:「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
    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
    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
    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肆、其他法規
 六、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第 1 條:「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
  000000000 家護理機構。二、護理之家。
  000000000 三、產後護理機構。 」
 第 4 條「居家護理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
  個月 0000000 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第 5 條「護理之家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個
  月由 0000000 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肆、其他法規
 第 6 條:「居家護理機構及護理之家機
  000000000 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
  診 000000000 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
  護理 000000000 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
   」
 第 7 條:「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
  000000000 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
  理 000000000 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
  業務 000000000 上必要之注意。」
肆、其他法規
 六、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 ( 一 ) . 人力配置
 1. 護理之家
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 (2) 每五床應有一照顧服務員 ( 得由具備
  護 000 理資格者擔任並計入人數 )
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護 000 理人員值夜班,仍應依其工作職
  掌妥 000 適照護住民為宜。值班期間,於
  休息 000 室休息應有不宜。 )
 (4) 應有專人管理護理記錄
肆、其他法規
 2. 產後護理機構
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 (2) 視業務需要設置照顧服務員
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4) 應有專人管理工作記錄
 ( 二 ) 設施配置
 1 . 病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且應有自然採
  00 光之窗戶、通風及光線充足,並重視
  00 其環境安全與健康。
 2. 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
  00 欄杆。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
  00 防滑措施。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
  00 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肆、其他法規
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7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
  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
  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
  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揭示之。」
肆、其他法規
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1 0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
  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
  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
  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肆、其他法規
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
  0000000000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
  新 0000000000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 0000000000 罰鍰。」
 第 21 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
  0000000000 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
  相 0000000000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
  護之 0000000000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騷 0000000000 擾者,得加重科處
  罰鍰至二 0000000000 分之一。」
   第 23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 0000000000 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 0000000000 者,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 0000000000 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萬元以
    下罰鍰。經通知限期 0000000000 改
    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 0000000000
    續處罰。」
伍、結語
   我們生活在規範建制之社會裡,平日的
    一舉一動均可能發生法律之效果,照服
    員的工作性質無論在服務機構或是深入
    案主家中,對於個人之財產、權益皆會
    有所牽連,甚且可能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的問題,為免照服員付出愛心、耐心之
    心意反而成為法律責任之負擔,以上解
    說希望大家能對於法規之遵循與效果有
    所認知,讓照顧服務工作更圓滿。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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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案例研析 -長期照顧服務

  • 2. 目次  壹、前言 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可能發生 0000 之法律問題 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0000 係  肆、其他相關法規  伍、結語
  • 4. 壹、前言  根據內政部 97 年統計資料顯示, 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數 1 0.43% ,尤其嘉義地區更已達到 1 5.35% ,位居全國之冠,而預估 至 1 1 4 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 20.1 % 。
  • 5. 壹、前言  隨著少子化、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自民 國 84 年以來長期照護機構即快速成長 ,其主要人力即「長期照顧服務員」的 人力需求也因此急遽增加當中。  依內政部至 97 年 1 2 月底之統計資料 顯示,合法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有 1 ,043 家,可供進住人數為 53,1 84 人 ,而實際進住者有 38,300 人,收容率 已達 72% 。
  • 6. 壹、前言  除老人有長期照顧需要外,基於現代社 會之變遷,縱為青壯人口,一旦生病或 生產而需他人隨身照料時,難以請求親 朋好友長時間照顧,因此,其亦為長期 照護之需求者。  而根據衛生署之統計,至 97 年 1 1 月 底,合法護理機構共有 347 家,床數 為 24,573 床,益證此種行業之迅速發 展。
  • 7. 壹、前言  是以,基於大量的照顧服務員 ( 以下稱 照服員 ) 必須進入被照顧者的私領域, 且在照顧服務中,往往無法避免還要處 理其他事務,例如被照顧者的財務等, 為避免照顧服務員於辛苦工作之餘,還 可能受到訴訟之糾葛,本次演講重點即 在於介紹照顧服務時應注意之法規與事 項,以期保護自身權益。
  • 8.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被照顧 人家中等都可能是照顧服務員的工 作場所,在深入案主生活領域中可 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下特舉案例 說明之:
  • 9.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一、過失傷害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 老人乙家中執行居家照護工作,甲於服 務過程中未注意浴室內濕滑,致乙不慎 摔傷。  說明:居家照顧對象多為老人或身心障 礙之人,此類民眾容易因未注意居家環 境或器具之使用,而發生意外傷害的情 形。
  • 10.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法律上所謂過失係指應注意,能注意卻 未注意者;又業務者,係指個人基於其 社會地位反覆執行者。案例中照服員甲 因過失肇致案主乙受傷可能負有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依法得 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
  • 11.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二、過失致死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於照護案主時,未按時幫 助案主服藥,導致案主病情惡化而身故。  說明:病情突然轉化或許非人力所得掌控 ,但照服員本身既已未依醫師指示而幫助 案主用藥,而病情惡化亦為未按時用藥之 可能結果時,兩者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而 認照服員負有不作為之過失。
  • 12.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如本案中,甲即可能觸犯刑法第 276 條規定之業務過失致死罪,依法得處以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 罰金。  由於照護員具備保證人地位,因而對於 該結果負有防止發生之義務,且能防止 卻未防止時,仍須對該結果負責。
  • 13.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三、妨害秘密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在案主家中服務時,發 現一封寄自中國的信件,甲一時好奇趁 案主不注意將信封拆開閱讀,卻被案主 發現。
  • 14.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說明: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31 5 條規定 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可處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從法律規定的要件看來,必 須是封箴的信件才有本罪適用之可能, 所以如果是明信片就不可能成立本罪。
  • 15.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四、妨礙電腦使用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基於好奇,無故使用案 主之帳號密碼而觀看其電子郵件。
  • 16.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說明: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第 358 條之 入侵他人電腦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電腦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一部 分,但電子信箱並非一具有實體之物體 ,且封緘之觀念是否可套用於虛擬電子 世界亦有疑問,故立法者另行規定本罪 。
  • 17.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五、侵占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為 提領現金,並且繳納水電費與購買生活必 需品,甲向銀行提款繳費後,卻將購買生 活品的金額虛報提高,因此將多出的錢納 入私囊。  說明:所謂侵占係指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轉為己有之意思,例如將他人寄託之物 品轉變為自己所有。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 立侵占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18.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六、背信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代為保管郵局 提款卡及存摺,未經案主同意,即逕為提領 該帳戶內存款,作為支付看護薪資及購買醫 療器材之費用外,並將其他金額據為己有。  說明:所謂背信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 背其任務而損害本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如 本案中甲未善盡保管責任而擅自領出存款。 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背信罪,得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 19.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七、偽造文書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受案主委託前往銀行代 為提領現金,甲提領後未返還存摺及印 章,復自行盜領。  說明:所謂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人冒 用他人名義制作私文書,如本案中甲未 經案主同意即盜用其印文於銀行取款條 而領出存款。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偽 造文書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八、竊盜行為:  案例:照服員甲趁案主昏睡時,拿取其 金錢及貴重物品。  說明:所謂竊盜係指基不法所有之意圖 ,竊取他人財物,如本案中甲之盜取行 為。是以甲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得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百元以下罰金。
  • 21.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九、性騷擾行為:  案例:案主趁照服員不注意時,故意從後 拍打其臀部。  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之規定,所 謂性騷擾,乃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 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22.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 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 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 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 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
  • 23.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照服員被人故意碰觸臀部,已感到人格 被冒犯且違反其意願,案主之行為即屬 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24.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十、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以上所提到的刑事犯 罪行為在民事上可能負擔之責任。其要件按 民法第 1 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而舉凡對於他人財產、生命、身體、 健康、名譽、隱私等權利之侵害,皆可成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若照服員成 立過失傷害之刑事犯罪行為,民事上即可能 成立過失不法侵害案主身體健康等權利,而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25.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十一、無權代理:  無權代理即法律行為人未經本人授與代 理權而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或 雖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逾越代理權限之 代理行為。
  • 26. 貳、照顧服務員與案主間 可能發生之法律問題  照服員服務之案主多有老人疾病或嚴重心 理障礙,而無法明確表達意思而為禁治產 者。按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應指定監護人,以代未成年人或禁治產 人處理日常事務及財產。是以如果照服員 發現案主有禁治產情形,應查明案主之監 護人,對於所有生活上財產之處理均應由 其監護人同意或授權為之,以免日後紛爭 。  若有無權代理之情形,無代理權人將對善 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27.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照服員受雇於老人福利機構或由居家服務單 位委派前往案主家中從事服務,此間之法律 上權利義務關係必須進一步說明。  一、僱傭關係:  在老人福利機構或護理之家方面,照服員與 機構之關係為僱傭關係,適用勞基法規定, 是以照服員享有勞保與退休金制度保障。而 照服員受居家服務單位派遣至案主家中服務 ,其與服務單位間亦屬僱傭關係,且不論是 長期僱傭或是按件計酬,均應適用勞基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
  • 28.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至於服務單位所照顧之案主不論係由案 主家屬委託,或是由政府依照老人福利 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等規定所委託, 均為服務單位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 而照服員與服務單位間之僱傭關係是獨 立於此契約關係之外的。
  • 29.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按民法第 1 88 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 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 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在僱傭期間內 ,照服員因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發生,服 務單位與照服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30.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所謂連帶責任乃指雖侵權行為人係照服員 ,而受害者可不針對照服員求償,而選擇 向服務單位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 服務單位與照服員於侵權行為成立時對受 侵權人所負之責任相同。
  • 31.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又民法第 1 88 條第 2 、 3 項規定: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 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 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 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 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 償權。 」因為照服員等受雇人往往屬 經濟上弱勢,對於賠償責任有時未必能 負擔,是以法律為顧及受害人之權益, 規定由經濟上較為優勢之雇主連帶賠償 。
  • 32. 參、照顧服務員與服務單位間之關 係  惟僱用人畢竟非侵權行為人,其於連帶 對外賠償予受侵權人後,得內部向侵權 行為人即照服員求償。因此照服員切不 可以為既然機構必須負連帶責任,即對 於平日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輕忽,而若 有侵權行為發生,最終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者則仍為照服員,不可不慎。
  • 33.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一、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劃:  ( 一 ) 服務對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維持 獨 0000 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 者。  ( 二 ) 服務項目:  1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例如︰  (1 ) 、協助家務處理  (2) 、家電及爐火使用安全  (3) 、垃圾處理
  • 34.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5) 、協助生活活動  (6) 、協助用藥:協助案主依醫師指示用 藥  (7) 、陪伴就醫  (8) 、感染控制 2. 身體照顧服務  例如  (1 ) 、協助案主盥洗工作  (2) 、協助洗頭洗澡工作
  • 35. 肆、其他法規命令及函釋  (4) 、舖床與更換床單  (5) 、協助會陰清潔  (6) 、協助大小便及便後清潔  (7) 、照顧皮膚  (8) 、協助翻身及拍背  (9) 、協助基本關節活動  (1 0) 、測量生命徵像:體溫、脈搏、呼吸、血 000000 壓 3. 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 00 但服務範疇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
  • 36. 肆、其他法規  二、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 第 2 條: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 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 人員。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 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 37. 肆、其他法規  二、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 第 3 條: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範,內容應包括: 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 000000 私,不得無故洩漏。 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 8 小時在職 000000 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 人 000000 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 術等。 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 0000000 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 000000 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 000000 相關契約及規範。
  • 38. 肆、其他法規  第 4 條: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 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 家 屬參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 包括如下: 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 000000 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 39. 肆、其他法規  第 5 條: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 0000000 資格及條件: 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 000000 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 證 000000 照者。 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 000000 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 如 000000 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 有行 000000 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 可證。 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 000000 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 醫院 000000 自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 合 000000 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 停止 000000 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
  • 40. 肆、其他法規  第 6 條: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 0000000 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0000000 備查。  第 7 條: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 0000000 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 止 0000000 安排照顧服務工作;其違規 事項 0000000 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 當地衛 0000000 生主管機關 。  第 8 條: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 0000000 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 勞 0000000 政及警政相關單位。
  • 41. 肆、其他法規  二、醫師法:  第 1 1 條第 1 項:「醫師非親自診察, 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 、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 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 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 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 42. 肆、其他法規  第 28 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 0000000000 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 上 0000000000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 0000000000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 五十萬 0000000000 元以下罰金,其所使 用之藥械 0000000000 沒收之。但合於下 列情形之一 0000000000 者,不罰:
  • 43. 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0000 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 0000 學生或畢業生。 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 0000 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 四、臨時施行急救。」  密醫罪要件: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而執行醫療業務。
  • 44. 肆、其他法規  何謂行為始屬醫療行為 ?  醫療行為之定義:凡以治療、矯正或預 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 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 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  注射葡萄糖 ?  量血壓 ?  抽血 ?
  • 45. 肆、其他法規  三、護理人員法:  第 2 條:「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 000000000 師及護士。」  第 7 條第 1 項:「非領有護理師或護 士證 00000000000000 書者,不得使 用護理師 00000000000000 或護士名 稱。」
  • 46. 肆、其他法規  第 24 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左: 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 四、醫療輔助行為。 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 示下行之。 」
  • 47. 肆、其他法規  何謂醫療輔助行為  定義:除醫師應親自執行之診斷、處方 、 000000 施行麻醉、手術、病歷記載以 外, 000000 在醫師指導下或依其指示得 由護 000000 理人員所為之行為。  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  (1 )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 (2)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 (3) 輔助各項手術。  (4) 輔助分娩。  (5)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 48. 肆、其他法規  (6)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 (7)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 ( 含吸入療 法 ) 、 0000 光線療法。  (8) 輔助藥物之投與。  (9)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 (1 0)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 (1 1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00000 醫療輔助行為。
  • 49. 肆、其他法規  第 29 條:「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 0000000000 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 0000000000 重大者,並得廢 止其開業 0000000000 執照:
  • 50. 肆、其他法規  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 0000 護理業務。 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 0000 正當業務。  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 0000 收部分退還。 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 51. 肆、其他法規  第 37 條:「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 護 0000000000 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 雇主 0000000000 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罰鍰。但 在護理人 0000000000 員指導下實習之高 級護理職業 0000000000 以上學校之學生 或畢業生,不 0000000000 在此限。」  附註:如為國內護理學校畢業者,免再受 000000 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而可登錄為 照 000000 顧服務員。
  • 52. 肆、其他法規  四、老人福利法:  第 1 7 條:「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 到 0000000000 所需之連續性照顧, 直轄市、 0000000000 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行或 0000000000 結合民間 資源提供下列居家 0000000000 式服 務:
  • 53. 肆、其他法規  一、醫護服務。  二、復健服務。  三、身體照顧。  四、家務服務。  五、關懷訪視服務。  六、電話問安服務。  七、餐飲服務。  八、緊急救援服務。 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 54. 肆、其他法規  第 51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 義 0000000000 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 為之一 0000000000 者,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 0000000000 姓名; 涉及刑責者,應移送 0000000000 司 法機關偵辦:
  • 55. 肆、其他法規  一、遺棄。  二、妨害自由。  三、傷害。  四、身心虐待。 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 0000 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 0000 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 不 0000 處理者。」
  • 56. 肆、其他法規  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第 3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 列 000000000 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 ,有 000000000 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 離或喪 000000000 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 000000000 活,經醫事、社會 工作、特 000000000 殊教育與職業輔 導評量等相關 000000000 專業人員組成 之專業團隊鑑定 000000000 及評估,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58. 肆、其他法規 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 0000 構造及其功能。 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 0000 及其功能。 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59. 肆、其他法規  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0000000000 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 理下列 0000000000 服務,以協助身 心 障礙者 0000000000 獲得所需之個 人照顧:  一、居家照顧。  二、生活重建。  三、心理重建。  四、社區居住。
  • 60. 肆、其他法規 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 七、課後照顧。  八、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 0000 務。」
  • 61. 肆、其他法規 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 行 0000000000 為: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限制其自由。 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0000 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62. 肆、其他法規 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 0000 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63. 肆、其他法規  第 90 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 形之一。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 供給不衛生之餐飲。三、有其他重大情 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 64. 肆、其他法規  第 95 條:「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 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 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 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 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65. 肆、其他法規  六、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第 1 條:「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一、居 000000000 家護理機構。二、護理之家。 000000000 三、產後護理機構。 」  第 4 條「居家護理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 個月 0000000 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第 5 條「護理之家機構,對所收案之服務 0000000 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 應 0000000 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個 月由 0000000 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 66. 肆、其他法規  第 6 條:「居家護理機構及護理之家機 000000000 構,對於轉診及醫師每次 診 000000000 察之病歷摘要,應連同 護理 000000000 紀錄依規定妥善保存。 」  第 7 條:「護理機構之負責資深護理人 000000000 員,應督導其機構所屬護 理 000000000 人員及其他人員,善盡 業務 000000000 上必要之注意。」
  • 67. 肆、其他法規  六、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 ( 一 ) . 人力配置  1. 護理之家 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 (2) 每五床應有一照顧服務員 ( 得由具備 護 000 理資格者擔任並計入人數 ) 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護 000 理人員值夜班,仍應依其工作職 掌妥 000 適照護住民為宜。值班期間,於 休息 000 室休息應有不宜。 )  (4) 應有專人管理護理記錄
  • 68. 肆、其他法規  2. 產後護理機構  (1 ) 十五床至少應有一護理人員  (2) 視業務需要設置照顧服務員  (3) 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  (4) 應有專人管理工作記錄  ( 二 ) 設施配置  1 . 病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且應有自然採 00 光之窗戶、通風及光線充足,並重視 00 其環境安全與健康。  2. 病房走道、樓梯及平台應設有扶手、 00 欄杆。樓梯、走道及浴廁地板,應有 00 防滑措施。病房浴廁應設有扶手,並 00 設有緊急呼叫系統。
  • 69. 肆、其他法規 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7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 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 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 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 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 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 揭示之。」
  • 70. 肆、其他法規  七 . 性騷擾防治法  第 1 0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 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 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前 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71. 肆、其他法規 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 0000000000 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 新 0000000000 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 0000000000 罰鍰。」  第 21 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 0000000000 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 相 0000000000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 護之 0000000000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騷 0000000000 擾者,得加重科處 罰鍰至二 0000000000 分之一。」
  • 72. 第 23 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 或 0000000000 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 0000000000 者,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 0000000000 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 0000000000 萬元以 下罰鍰。經通知限期 0000000000 改 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 0000000000 續處罰。」
  • 73. 伍、結語  我們生活在規範建制之社會裡,平日的 一舉一動均可能發生法律之效果,照服 員的工作性質無論在服務機構或是深入 案主家中,對於個人之財產、權益皆會 有所牽連,甚且可能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的問題,為免照服員付出愛心、耐心之 心意反而成為法律責任之負擔,以上解 說希望大家能對於法規之遵循與效果有 所認知,讓照顧服務工作更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