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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
- 2. 逆權侵佔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 章), 如霸地者可以證明已佔用某私地十二
年,便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獲法庭裁定勝訴,霸地者便可成
為合法新業主。於2006 年的一宗逆權侵佔案例,一名女子居於大埔
一幅十二萬平方呎的土地長達五十多年,她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
最終獲得終審法院裁定勝訴而成為合法新業主, 這令很多人關注業
權的保障。因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業權
註冊制度及「十加二年期」方案,即霸地者連續佔地十年後,可申
請註冊為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