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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25公報講習簡報-公報作業要點修正說明及公報資訊網改版簡介
- 6. 6
壹、行政院公報發展沿革
分散 集中
行政院及所屬共 19 個機關
發行 20 項政府公報
發行方式不一,頻率互異,
內容形制不盡相同,
民眾取得管道仍欠暢通。
民國 94 年 1 月Before After
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
令等重要事項
法規、行政命令、公告及送達、
處分、特載、專載、轉載、其他
等 8 類
整合型行政院公報
發行
- 8. 8
貳、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重大變革
104.12.25
1.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
間不得少於 14 日。
2. 反應考核公平性,增加第一
組第 5 名之獎勵名額與敘
獎。
3. 送刊附件電子檔格式調整為
「開放文件格式」。
4. 涉外有關之草案預告新增 50
字英文摘要。
105.5.6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之期間,條
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不得
少於 14 日。
105.12.29
1. 法 規 命 令 草 案 預 告 之 期
間 , 條 約 或 協 定 有 規 定
者,從其規定;條約或協
定未規定者不得少於 60
日。
2. 考核第一組調整為 4 名獎
勵名額與敘獎。
- 9. 9
貳、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重大變革
Ø作業要點第 10 點: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
間變革
104.12.24 以前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之 預 告 期 間 不 得
少於 7 日。
104.12.25-105.5.5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之預告期間不得少
於 14 日。
105.5.6-105.12.28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之期間,條約或協
定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條約或協
定未規定者不得少
於 14 日。
105.12.29- 迄今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之期間,條約或協
定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條約或協定
未規定者不得少
於 60 日。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4 年 11 月 5 日
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
函辦理
依據經濟部
103 年 7 月 2 日
經授貿字第
10340018980 號函送
「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
國際通知義務應注
意事項」辦理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
院臺規字第
1040175399 號
函辦理
- 10. 10
貳、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重大變革
Ø作業要點第 18 點:考核結果獎勵基準變革
104.12.24 以前
第一組:
1. 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 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
八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4. 經評定為第四名,且成績在
八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104.12.25-105.12.28
第一組:
1. 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
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 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
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嘉獎
二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一次、嘉獎一
次。
4. 經評定為第四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5. 經評定為第五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105.12.29 迄今
第一組:
1. 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 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
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
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 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
八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4. 經評定為第四名,且成績在
八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依據 104 年 5 月 8 日行政院公報
編印中心督導小組第 27 次委員會議
紀錄「為增進公報考核之公平性,
請考量分組組數、分組則數、得獎
名次及獎勵額度等考核相關規定之
適當性,並研議提出調整做法」辦理
依據銓敘部 93 年 5 月 17 日部
法二字第 0932328291 號令
「記功 ( 過 ) 不得併記嘉獎
( 申誡 ) 」辦理
- 11. 11
貳、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重大變革
Ø送刊附件電子檔格式修正為文字檔 (ODF-
CNS15251 開放文件格式 )
104.12.24 以前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 9
點附件 2
1. 令稿 word 檔
2. 公告稿 word 檔
3. 條列式法規、行政規則 word 檔
4. 附件 word 檔
5. 更正對照表 word 檔
6. 提要表 word 檔
104.12.25 迄今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 9
點附件 2
1. 令稿文字檔
2. 公告稿文字檔
3. 條列式法規、行政規則文字檔
4. 附件文字檔
5. 更正對照表文字檔
6. 提要表文字檔
行政院 104 年 6 月 5 日函頒
「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
要求公務機關以 ODF-CNS15251 國家標準作為政府文件格式標準,
各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之附件電子檔格式配合修正為文字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