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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授權: CC-BY-3.0. 資料來源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New Zealand.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industry/foodrecalls/recallstats/Pages/default.aspx
澳大利亞 2008 - 2017 年食品回收事件統計
7. B-7
美國農業部 (USDA) 2017 年食品回收事件統計
資料來源: Summary of Recall Cases in Calendar Year 2017. 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USDA
https://www.fsis.usda.gov/wps/portal/fsis/topics/recalls-and-public-health-alerts/recall-summaries
使用 google 翻譯後,阿原校正
13. B-1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對回收之相關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8 條
食品業者就產品申訴及成品回收管制,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產品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作成紀錄。
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
對應到 HACCP 制度中的 GHP 九大標準作業程
序書之七 -- 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
稍候會看到該程序書籍對應之表單
14. B-14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4012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146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2468 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物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
各該物品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運送、貯存、輸
入、輸出食品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24. B-24
20120307 監察院公告 ----- 原來有這段故事
延遲訂定過期食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危害國民健康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行政院衛生署對於過期食品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回收、
銷毀處理辦法」, 12 年來僅以「食品回收指引」代替,致依法應銷毀
物品外流販售,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101 年 3 月 7 日通過並公布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
糾正案文指出,民國 100 年發生多起販賣過期食品案例,相關不
法犯罪行為均持續長達 6 年以上,被查獲銷售地點包括新北市、台中
市、彰化縣、桃園縣及高雄市等地,相關縣市衛生局無法適時稽查發
現,未依法善盡「逾期食品、應切實沒入銷毀」之責,予不肖廠商販
售謀利機會,形成管控重大疏漏。
糾正案文表示,衛生署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相關
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僅於 89 年訂頒「食品回收指引」,各轄管衛生
局無法要求違規廠商切實回收並銷毀逾期食品,致應銷毀物品外流販
售,嚴重危害國民健康,明顯怠失。
25. B-25
《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 2015-02-06 修正
( 一 ) 法源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第 4 條第 5 項:中央
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
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
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
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
製、沒入銷毀。
2. 食安法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
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
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
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26. B-26
3. 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
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 》
27. B-27
4.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
符合本法規定,對於違反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
第 4 項、第 16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18 條或第
19 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
並封存該產品。
5. 食安法第 52 條規定: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食品查核或檢驗結果,有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予沒入銷毀。
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
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違規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
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 》
28. B-28
6. 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
品,經同法第 33 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
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
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製造、經銷或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
《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 》
29. B-29
( 二 ) 下架原則:
1. 為確保消費者健康,降低其對產品疑慮,在疑似發生重大
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接獲訊息可能有非食品物質
混入食品的情況下,中央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現
有資訊研判有傷害民眾健康的可能性時,儘管尚未有明確證
據,在等待查驗結果以完成事證蒐集程序前,為有效即時提
供食品安全保障,可採取預防性地措施,要求可疑產品下
架。
2. 待主管機關調查確認產品安全無虞或檢驗結果未有傷害人
體健康之物質存在時,即可撤銷下架處分重新上架販售;倘
涉違法情事,則依法處辦。
《食品衛生安全預防性下架原則 》
1. 比較常見到農藥快檢錯殺的例子。
2. 2017-04 戴奧辛雞蛋部份錯殺的賠償。
31. B-31
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書
5. 作業內容 :
5.1. 成品如有下列情形 , 則需實施食品回收
5.1.1. 成品因違反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法需回收者。
5.1.2. 成品有瑕疵而認為有回收之必要者。
5.1.3. 本單位依法或自認有回收必要主動發起回收時。
5.1.4. 員工之抱怨或申訴 , 經查證品質重大缺失屬實時。
5.2. 依據提報之資料決定是否進行回收 , 並於回收時判定回
收等級。
5.3. 衛管人員需建立完整產品回收紀錄 , 包括產品名稱、包
裝、型態、總量、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
及出貨日 , 並分析回收原因、可能產生之危害 , 擬定矯正及防
止再發措施、處理結果及後續追蹤結果。 (G-4-7-01)
資料來源:
《中央廚房式餐飲製造業建立 HACCP 系統參考手冊》衛福部食藥署 2013-12 出版
32. B-32
5.4. 需回收之成品於 3 小時內完成回收作業。 --- 指中央
廚房的產品。若是一般包裝食品,先通知零售商下架,再
由生產產商進行回收。
5.5. 遇第一級回收情況 , 應發布新聞稿公告週知 ; 遇第二與
第三級回收情況 , 並經縣 ( 市 ) 主管機關評估該物品確有危
害民眾健康者 , 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層面時 , 亦應發布新聞
稿公告週知。
5.6. 回收過程需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回收進度報
告 , 內容包括消費者人數、物品之數量、未回應廠商或人
數、回收物品保管地點與負責保管人員、查核次數、結果
及預計完成期限。
資料來源:
《中央廚房式餐飲製造業建立 HACCP 系統參考手冊》衛福部食藥署 2013-12 出版
33. B-33
5.7. 送回的成品需確實清點數量 , 並隔離且標示完整。
5.8. 回收成品屬第一、二級的物品自行報廢處理 , 屬第三
級物品確實不會對健康發生危害時 , 依異常處理作業處理。
(G-4-1-02)
5.9. 銷毀行動需經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
之。 --20170709 媒體報導蝦味先等待許可才能銷毀之事件
5.10. 衛管人員妥善保管食品回收行動之完整書面資料 , 以
供查核。
資料來源:
《中央廚房式餐飲製造業建立 HACCP 系統參考手冊》衛福部食藥署 2013-12 出版
35. B-35
2018-04-16 食藥署公告
1.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 (2018) 年 4 月 9 日接獲歐盟食品與飼料
快速通報系統 (RASFF) 通知,德國黑色小茴香籽油膠囊 (black
cumin seed oil capsules) ,因檢出苯 (a) 駢芘 (benzo(a)pyrene:
6.7 ppb) 和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sum of PAH4: 30) 超過歐盟之規定,製造商 (Bio-
Diät-Berlin GmbH) 已自主回收(批號: 061716 ,有效期限:
30/06/2019 )。
2. 針對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我國訂有「降低食
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供產業界參考。 ----
目前國內尚未建立限量標準
3. 經查歐盟通報回收產品有輸台,經查輸入業者東豐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有申請輸入查驗紀錄,業已通報該公司及地方衛生局,
該公司已通知下游回收該產品。另歐盟通報該回收產品輸台資訊
中亦包括數件個人購買,均無向本署申請輸入查驗紀錄。
國際輸入到國內回收之案例
補充 20180508 公告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已經列出 苯 (a) 駢芘 限量標準
36. B-36
20180403 – 0412 食藥署公告
1. 日清食品集團旗下的日清 Cisco ,昨 (4/3) 日宣布 2 款麥片
使用原科大麥,部分被日本農林水產省驗出農藥「亞托敏」
(azoxystrobin) 超標 5 倍,因此自主回收 2 款麥片、共 31 萬
5000 包產品;回收的麥片品名為「1日分のスーパー大麦グラ
ノーラ」,分別是「4種の彩り果実」,產品外包裝標註的賞味
期限為 2018 年 7 月 13 日至 10 月 14 日,另一款是「3種のま
るごと大豆」,賞味期限為 2018 年 8 月 24 日至 10 月 15 日。
2. 經查問題產品有申請食品輸入查驗紀錄,業已通聯輸入業
者羿明企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已通知下游回收該產品 ( 中文品名
為日清 4 種果實早餐燕麥片,規格 200 g) 。
3. 日清公布回收資訊連結如下:
https://www.nissin.com/jp/news/6906
37. B-37
2016-02-06 衛福部公告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於 105 年 02 月 25 日發布 Mars 品牌於
荷蘭製造得 Sinckers 朱古力產品,因有關產品可能含有塑
膠碎片,該中心調查發現,該批產品曾進口及在香港販
售。涉事產品共有 80 箱,只供應予下述零售商,進口商
已無存貨。根據涉事零售商提供的資料顯示,有關批次產
品已停售及下架,並已展開回收。
40. B-40
聯合稽查,查獲業者將逾期「丙二醇」 ( 有效日期 2016.7.26)
用於生產「草莓香精」,逾期食用黃色四號 ( 有效日期
2015.6.7) 及食用黃色五號 ( 有效日期 2014.3.8) 用於生產「布丁
粉」及「雞蛋布丁粉」等產品 .... 惟該等產品現場均已無留存。
檢調單位當場將相關逾期食品添加物依法全數查扣,並由臺南
市政府衛生局命業者暫停出貨。
經比對進銷存資料,「布丁粉」及「雞蛋布丁粉」分別銷往新
北市、新竹市、臺南市等 3 家業者,其中除新北市某豆花店由
臺南市調查處現場查扣 38 公斤布丁粉,現場銷毀 44 公斤布丁
成品外,新竹市業者已將購入自用之雞蛋布丁粉退回,臺南市
業者購買之雞蛋布丁粉已用罄,食藥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後續
處辦情形,全力保障民眾食安權益。
使用過期原料回收案例
20180704 食藥署會同檢調查察「永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
逾期食品添加物製售產品案」說明
42. B-42
2017-04 彰化戴奧辛雞蛋事件
衛生單位持續監督雞蛋事件預防性下架進度說明 (106.4.24 更新 )
【發布日期: 2017-04-24 】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藥署 ) 於 4 月 18 日晚間接到成功大學的檢驗報
告通知,立即啟動稽查調查雞蛋的來源,分別到苗栗及彰化進行調
查,以交易憑證比對,於 4 月 19 日確認駿億、財源、鴻彰三家蛋場
疑似為王功蛋行上游供貨商。食藥署 4 月 20 日即與行政院農委會、
環保署啟動跨部會會議,決定行動方案。 4 月 21 日一早啟動跨部會
聯合調查並確認王功蛋行下游業者,立即要求地方衛生局展開稽查
並進行預防性下架措施,須於 4 月 22 日下午 3 時前完成預防性下
架,截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 12 時止,衛生單位累計出動 188 人
次,清查 778 家次,預防性下架雞蛋數量約為 7,744 公斤。
44. B-44
2017-04 彰化戴奧辛雞蛋事件
2017-04-26 聯合電子報
冤枉!兩蛋場不含戴奧辛政府以六成價格收購
( 超連結已經失效 )
2017-04-21 鉅亨網
林全談戴奧辛雞蛋:封存銷毀補償按照機制
行政院林全院長今天上午到台中視察前瞻基礎建設「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工程計
畫」,對於雞蛋驗出戴奧辛偏高,林全說,封存起來不代表一定有問題,但可能有問
題,基於食安管理,必須要封存銷毀,再進一步溯源,了解問題在什麼地方
https://news.cnyes.com/news/id/3788510
閒聊:既然依法啟動預防性下架,對於錯殺的,也該賠償。這跟農藥
有類似的地方生化法檢驗農藥後,超標就封存銷毀,等化學法確認超
標,依法處分,沒有超標,就啟動賠償機制。
45. B-45
標示不實之限期回收改正
食藥署公布牛樟芝食品業專案稽查結果 2017-02-22
產品標示查核 103 件,共計有 51 件標示不符食安法規定,其中違反
食安法第 22 條者計 34 件,主要缺失為營養標示錯誤、成分標示未
完整及負責廠商資訊標示未完整等;違反食安法第 28 條者計 28
件,主要為使用菌絲體之產品品名未標示「 OO 菌絲體」或外盒有
子實體圖樣、成分標示不實等違規項目;
GHP 主要缺失為員工無體檢報告或體檢項目不完整、食品添加物未
落實三專管理、食品未離牆離地貯放、廢棄物未專區存放等。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
示不實之情形,涉違反食安法第 22 條或第 28 條規定,應令業者限
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300 萬元或 4 萬元至 400 萬元
罰鍰。
...... 以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
康,涉違反食安法第 15 條規定,依同法第 44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且該牛樟芝食品將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沒入
銷毀。
還有一件重要的事,衛生稽查時,是全部都看,不是只看單項。
46. B-46
標示不實限期回收改正
市售膠囊錠狀食品中葉黃素含量標示符合性調查 2016-06-13
…... 食藥署以該方法進行 13 件市售膠囊錠狀食品之葉黃素含量
調查,發現有 6 件產品之葉黃素含量低於標示值之 80% ,其中
有 3 件之葉黃素含量低於標示值之 20% ,更有 1 件僅為標示值
之 0.3% ,疑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食品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之規定,依同法第 45 條第 1 項,
可處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違規產品則可依同法第 52 條第 1 項
第 3 款,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
者,沒入銷毀。針對標示不符之產品,食藥署已函請轄區衛生
局依法進行後續處辦。
當然,這部份的稽查,有另一個層次的意義
47. B-47
回收未通報
20170612 台北市衛生局 無印良品悄悄回收未通報 臺北市
食安條例再次開罰 提醒業者勿輕忽 24 小時黃金通報期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106 年 6 月 3 日 ( 六 ) 監看新聞得知,無印良品
公司販售之「蘋果 & 葡萄凍飲」產品,於新加坡發現疑似個別產品可
能含有黴菌,北市衛生局立即派員稽查,調查結果台灣無印良品公司
於 106 年 5 月 31 日即接獲日本總公司產品回收訊息,惟未主動向臺
北市衛生局通報,違反《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
已依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 3 萬元整。三 ) 從事外燴未於活
動 3 日前報備,依違反食安條例第 14 條規定,裁處新臺幣 1 萬元罰
鍰。 ( 四 ) 逕自回收問題食品未通報,依違反食安條例第 10 條規
定,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
48. B-48
臺北市衛生局調查日本製造之「蘋果 & 葡萄凍飲 ( 有效日期 :106 年
8 月 31 日 ) 」,目前僅於新加坡境內發現黴菌汙染個案,我國尚未
發現相同案例,查案內產品進貨數量共計 5,040 公斤,已售出
1,498 公斤,回收下架共計 3,542 公斤,無印良品回收品均存放於
桃園市大園區民族路 99 號,已請業者提出自主銷毀計畫,並同步
通知桃園市衛生局封存案內產品。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台灣無印良品公司於 106 年 5 月 31 日 ( 三 ) 下
午 6 時左右接獲日方通知,並於官網刊登回收聲明,指稱回收原因
為數量異常,核與事實不符,且該公司未於接獲產品不安全訊息 24
小時內,依食安自治條例規定通知臺北市衛生局查核確認,經查證
其違規事實明確,該公司營業登記於臺北市,爰優先依違反《臺北
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規定,裁處新臺幣 3 萬元罰鍰。台灣無印良
品公司已提出消費者補償機制
Q: 若公司不是登記在台北市,還需要回報嗎?
49. B-49
台灣產品在美國被 FDA 召回
20170417 Feng Mao Biotechnology Organic Food
CO.,LTD. Issues Allergy Alert on Undeclared Peanuts in
Almond Drinking Powder.
https://www.fda.gov/Safety/Recalls/ucm553074.htm?
source=govdelivery&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govdelivery#recall-photos
某品牌杏仁茶因可能含有花生等過敏物質卻未標示,被美國
FDA 召回產品。因為該公司也生產含有花生的產品,可能造
成交叉污染,產品可能含有過敏原,卻 undeclared
( 看到照片,感覺眼熟,搜尋一下,是國內的品牌沒錯。只
是,為何 FDA 會查出來 ? 是檢驗出來? FDA 到台灣查廠?
此外,過敏原標示在台灣已經實行一段時間,業者應該熟悉且
會標示,所以遇到美國類似的情況,應該不會犯這樣的錯 )
不過多數國人對花生不會過敏。美國花生產品也很多,不過少
數人就是會對花生過敏,也有致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