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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2017.09.21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
因應醫藥科技之進步
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醫藥法規體系
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
完善現行藥物管理制度
修正目的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3
修正重點
將新興生技產品發展列為重點考量,並儘量涵蓋所有新藥
型態及未來研發技術進展。
修正新藥定義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有此類產品申請查驗登記規定,
增訂此類產品之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增訂學名藥、生物藥品定義
我國針對疫苗等需要特別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設有查訖
封緘制度已逾四十多年,茲因藥品管理制度漸趨嚴謹周全,
爰刪除加貼封條規定。
刪除加貼封條規定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修正藥事法第74條
4
每月持續於本署網站公布放行批號及數量
加強海關進口資料與逐批放行申請量之勾稽比對
藉由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加強高風險生物藥品流通稽查
抽樣/查核溫度 審查/檢驗 封緘證明書 封緘
抽樣/查核溫度 審查/檢驗 放行證明書
原流程
修法後
縮短放行時間
加速供用時程
簡化程序 加速放行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5
修正條文 -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所稱新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途徑
製劑或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
製劑不同之藥品。
第七條 本法所稱新藥,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
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
徑製劑之藥品。
第七條之一 本法所稱學名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其有效成分、劑型、單位含量、使
用途徑、適應症及用法用量,與國內已核准之對
照化學製劑相同之藥品。
第七條之二 本法所稱生物藥品,指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審查認定,以生物為來源所製造之製劑。
前項生物藥品,包括毒素、類毒素、過敏原、疫
苗、基因工程產品、血液衍生產品、細胞治療產
品、基因治療產品或其他具療效之製劑。
以生物為來源所製造之製劑,與第一項經國內核
准之對照生物藥品相似者,為生物相似性藥品。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6
修正條文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毒素、類毒素、疫苗、血液衍生產品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需加強管理之生
物藥品,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非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發給
放行證明書者,不得銷售。
前項申請放行之條件、程序、抽樣、檢驗、放行
證明書之發給、撤銷或廢止、緊急放行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物藥品之原液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
者為限。
第七十四條 依據微生物
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
血清、抗毒素、疫苗、
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
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
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
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
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
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
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
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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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懶人包)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2.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 因應醫藥科技之進步 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醫藥法規體系 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 完善現行藥物管理制度 修正目的
  • 3.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3 修正重點 將新興生技產品發展列為重點考量,並儘量涵蓋所有新藥 型態及未來研發技術進展。 修正新藥定義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已有此類產品申請查驗登記規定, 增訂此類產品之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增訂學名藥、生物藥品定義 我國針對疫苗等需要特別加強管理之生物藥品,設有查訖 封緘制度已逾四十多年,茲因藥品管理制度漸趨嚴謹周全, 爰刪除加貼封條規定。 刪除加貼封條規定
  • 4.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修正藥事法第74條 4 每月持續於本署網站公布放行批號及數量 加強海關進口資料與逐批放行申請量之勾稽比對 藉由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加強高風險生物藥品流通稽查 抽樣/查核溫度 審查/檢驗 封緘證明書 封緘 抽樣/查核溫度 審查/檢驗 放行證明書 原流程 修法後 縮短放行時間 加速供用時程 簡化程序 加速放行
  • 5.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5 修正條文 -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所稱新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 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新複方、新使用途徑 製劑或其他劑型、單位含量、劑量與國內已核准 製劑不同之藥品。 第七條 本法所稱新藥,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 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 徑製劑之藥品。 第七條之一 本法所稱學名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其有效成分、劑型、單位含量、使 用途徑、適應症及用法用量,與國內已核准之對 照化學製劑相同之藥品。 第七條之二 本法所稱生物藥品,指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審查認定,以生物為來源所製造之製劑。 前項生物藥品,包括毒素、類毒素、過敏原、疫 苗、基因工程產品、血液衍生產品、細胞治療產 品、基因治療產品或其他具療效之製劑。 以生物為來源所製造之製劑,與第一項經國內核 准之對照生物藥品相似者,為生物相似性藥品。
  • 6. 衛生福利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6 修正條文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毒素、類毒素、疫苗、血液衍生產品 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需加強管理之生 物藥品,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非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發給 放行證明書者,不得銷售。 前項申請放行之條件、程序、抽樣、檢驗、放行 證明書之發給、撤銷或廢止、緊急放行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物藥品之原液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 者為限。 第七十四條 依據微生物 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 血清、抗毒素、疫苗、 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 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 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 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 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 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 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 業者為限。
  • 7.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