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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整體構想與危老條例修正建議

  1. 關於危老條例課題指認與 修正建議 OURs都市改革組職
  2. 緣起 • 本會期(預計3月開始)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即將審議(新訂 或修正):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獎助條例(簡稱危老條例) 2. 都市更新條例(簡稱都更條例)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簡稱住都中心) 4. 都市再生條例(簡稱都再條例) • 就危老條例,法令研議倉促,有若干重大問題,應予以 檢討修正。
  3. 附圖1:內政部都市更新修法架構示意圖 法規 對象 主體 方式 比例 安置 減稅 容獎 正當程序 住宅與都 更中心 都市再生 條例 都市更新 條例 危老改建 條例 大規模 策略地 區 一定面 積以上 危險建物 老舊建物 住宅與都 更中心 (受託) 政府機 關 都更事 業機構 都市更 新會 起造人 合建 100% 地價稅 無 房屋稅 原容 1.15 基準1.3 無 設定地 上權 權利變 換 付款示 標售 租賃 無 有 房屋稅 地價稅 營所稅 土增稅 法容1.5 原容1.5 超出上限 敘明報准 公展、公 聽會 聽證、審 議 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 其他方式 100% 人1/2 地1/2 人3/5 地2/3 人2/3 地3/4 有 房屋稅 地價稅 營所稅 土增稅 法容1.5 原容+0.3 倍法容 公展、公 聽會 聽證、審 議
  4. 危老條例外界爭議焦點 針對政院版危老條例,各界有三大質疑: • 並未真正解決危險建築問題:海砂屋、紅單建物、危 樓等長期因整合困難無法重建,此條例根本無助於此。 • 淪為都更巧門:夾帶非屬危險之30年以上建築,加上 需百分百同意,僅單一產權者可適用獲利(如企業、建 商、金控、大地主),不符社會公義。 • 衝擊既有都市環境:夾帶老屋對象大開,又不受現行 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法規管制,嚴重衝擊既有 都市環境品質。
  5. 都市更新概念再釐清 類型 對象 必要性 公共性 正當性 都市更新推動關 鍵面向 積極態度 (協助優先性) 獎勵必要性 (容積、租稅) 權益保障 (程序正當性) 危險 建築 危險建築物:如 海砂屋、紅單建 築、性能評估確 有危險等 高 政府應主動介 入 一般(明確化) 基於避災目的 簡化 基於避災之急迫 性 都更 地區 依都更條例劃定 低 政府扮演制訂 規則與審查角 色 一般(經審議) 視基地規模與計 畫內容 嚴謹 資訊公開、公聽、 審議、聽證、調 處等 策略發 展基地 都市發展策略地 區(含大面積國 公有地) 高 政府應主動介 入 高(經審議) 整體規劃,明確 公共利益回饋 稍簡化 關鍵是方案公共 性之指認釐清 整體法制上,以一般性(都市更新條例)為主,小規模(危險建物)與策略性(都市 發展)更新因特殊需求而分出區別。
  6. 都市計畫地區 都市更新地區 擬定 都市更新計畫 指標計畫(如 車站、港口 等) 都市經濟 產業發展 公辦都更 都市更新單 元(事業/權 變) 例行性 健全制度 積極協助 危險建物改 建 防災/公共 安全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危 險 建 物 改 建 條 例 圖2:都市更新整體概念 示意圖 都 市 再 生 條 例
  7. 危老條例修法建議 一個原則 • 回歸立法目的(對象限定危險建築)、強化立 法效果(提出有效協助解決機制) 四項建議 1. 適用標的明確限縮是危險建築物 2. 針對危險建物提出配套協助作為 3. 調和對都計、建管體制之衝擊 4. 必要時公權力之強制介入
  8. 1.適用標的明確限縮為危險建築 • 本條例適用之危、老定義與程序如下: 第2項認定有異議之處理 危險建 築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法 令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 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 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之合 法建築物 建築法、災害防 救法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 未達最低等級之合法建築 物 住宅性能評估實 施辦法 (60分以上者)
  9. 2.針對危險建物積極協助作為  針對高風險地區,政府得主動進行強制檢 查。  確認危險建築,以專案協助擬定重建計畫。  配套措施:弱勢住戶/租戶安置計畫(納入 重建計畫必要項目)。
  10. 3.調和對都計、建管體制之衝擊  刪除「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 行細則規定之限制排除都計法85條」文字  刪除「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 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 令之建築高度限制」文字  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蔽率 與建築高度方得酌予放寬。
  11. • 未能百分百同意(達2/3以上同意),得請 求政府政介入調處;如有必要,基於公共 安全,得依建築法、災防法相關法令辦理。  拆除:依建築法、災害防治法辦理  重建:原重建計畫視為都更事業計畫,準 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章權利變換規定辦理。 4.必要時公權力之強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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