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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古蹟保存公保地與容積移轉-對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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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原條文、行政院版、OURs版) 紅色斜粗體為OURs修正條文(院總第 686 號 委員提案第 21429 號,特別感謝江永昌委員、吳玉琴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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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積移轉 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的解方嗎? 公聽會
2.
議題一:公設保留地的解決方法之具體建議 針對道路公保地進行專案通盤檢討 道路公保地約佔公保地三成,但並不納入此次公設地專案通 檢中。
道路用地多為已開闢未取得 道路用地為主要的公保地容積移轉移出基地,約佔市場8-9成 無法開闢的道路用地通常存在佔用、或過於陡峭等問題,需 要專案檢討調整 透過專案通檢可以將道路公保地適當分類,區分為 不適合開發且可以廢除 需要透過都市更新開發已處理佔用問題、街廓內部使用道路 已開闢完全未取得 已開闢未完全取得
3.
公設保留地的解決方法之具體建議 以受益者付費、使用者付費概念,納入現有制度 納入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必要與優先項目:取得基地與毗鄰道 路公保地、或將同一行政區中道路公保地數量與金額轉換為 容積獎勵代金
提高一定比例地價稅,並專款專用於取得道路公保地,去年 調整地價稅30%,臺北市增加50億元稅收 將停車基金一定比例作為取得道路公保地:道路用地經常作 為路邊停車場,停車費率偏低 善用市場力量:將都更容獎與容積移轉結合 從過去10年,六都對容積移轉有很大需求 申請都更容獎必須搭配容積移轉,已保證可以取得 容積移轉代金
4.
議題二:容積移入與移出規定之建議 移入基地規範以維持環境品質為基礎:建議由 中央政府決定項目 最小面臨路寬:8米以上 最小移入基地面積:1000M2以上
區位:TOD(建議以步行500公尺為範圍)優先 整體開發地區移入上限:大內科塞車就是過度集中容移 都市設計審議:超過20%(非都更的容積獎勵)就要都市 設計審查、或只要同時申請容獎與容移 限制移轉範圍:以同一主計、同一行政區為移轉範圍 4
5.
容積移入與移出規定之建議 移出基地規範以能有效開闢為原則:建議由中央政 府決定 需要完整產權為基本規定
最好是以能完整開闢之路段為優先或可以給予較高移入比例 中央對地方授權限制:只能更嚴不能更鬆、且需要 透過都計或都設委員會同意 政策優先順序應適合由中央決定:古蹟容移、都市 計畫容積移轉、都市更新容移、水利地容移的法令 均為中央法令,因此應由中央決定優先順序 5
6.
6 議題三:公保地換算容積公式調整建議 移出基地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 不同時期地主取得價格不同
比照周邊可發展分區土地估算公保地價值不合理: 無容積、稅賦減免、實際交易行情與可發展分區差 異甚大 移入基地透過三家估價師估價 公平性:取得容積量以實際興建樓地板面積之市價 估算 維持市場誘因:考量必要興建成本與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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