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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堂

行政罰法


第 4 條 處罰法定主義 (原則上禁止類推適用)


  法律包含符合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


第 6 條 擴張領域之屬地主義


第 7 條 責任條件 & 第 8 條 責任能力 → 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


第 12 條 正當防衛


第 13 條 緊急避難


第 14 條 分別處罰 (行政罰法不採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 → 每個人都是單獨正犯)



◎ 責任條件之演變

(一) Nr. 49 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二) Nr. 275 推定過失主義


(三)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過失主義


 其中的故意或過失,由擁有龐大行政資源之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對人民較為有利



※ 行政罰法 18-3

(一) A 行為處罰 3000~6000 元,但行為人僅 17 歲,減輕之額度為? 1500~3000 元


(二) 同(一) 若行為人符合第 8 條之事由,而予減輕,減輕之額度為? 1000~2000 元



第 19 條 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


第 21 條 一般沒入 ex:甲以其船走私,沒入甲之船


第 22 條 擴大沒入 ex: 乙明知甲欲走私,提供乙船給甲走私,沒入乙船
※ 行政罰法 24

(一) 甲在國家公園內養豬制汙染水源,依國家公園法應罰 1000 至 5000 元,依水汙染防治法應罰


2000~3000 元,是問,應以何罰處罰? 國家公園法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 (24-1) 前段


(二) 承(一),裁處之額度為? 2000~5000 元,(24-1) 後段 (但書)


(三) 承(二) 裁處之機關為? 國家公園法之主管機關 行政罰法 31-2


(四) 倘(一)中之水汙染之罰則為公布姓名,則裁處有何不同? 1000~5000 元+公布姓名 24-2


第 26 條 刑事優先原則


第 28 條 之立法理由:

    (1) 因非行政機關之懈怠


                                                 (2)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 cf: 民法


                                                 137 時效中斷會重新起算




第 45 條 法律明定之溯及既往


第 46 條 94.2.5 公布 (95.2.5 施行) cf:中標法 14 法規特定實施日


法律不溯及既往僅為用法原則,而非立法原則


Nr. 503                               Nr. 604
王小姐違規停車一天,被開六張罰單,王小姐認
其結論:
                           為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理,是否有理? 是

種類相同 → 從一重處斷


種類不同 → 始可併科                 自然意義之一              行為




                                     法律意義之數行為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


抵押權因不移轉占有,供擔保之不動產,仍由抵押人利用,故於實行抵押權時,除原供擔保之不動產


外,可能尚有從物或從權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等,是否均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依民法規定說明如


下:



(1) 從物從權力


     抵押權之本質,乃就抵押物賣的價金受優先清償之價值權,故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自應


     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民 862),次就從權利言,其情形亦應與從物同,例如以需役地設定抵押權時,


     從屬於需役地之地役權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民 862),至於動產因附合而為供抵押之不動產重要


     成分者,依民 811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故不待明文規定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2) 天然孳息


     抵押物之拍賣經查封(抵押)後,如仍許抵押人收取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拍賣程序恐因此而生


     遷延 (民 863),


     例如:甲以種植李子之土地抵押與乙,乙屆期聲請拍賣抵押物土地,經法院查封後,摘取已成熟
之李子,此李子為抵押物效力之所及是。

(3)   法定孳息


      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就抵押物仍有使用收益之權,故抵押物為出租者,抵押人仍有收取租金 (法


      定孳息)之權。於查封後若仍許抵押人收取,其不妥之情形,與仍許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天然孳息相同

      (民 864)。


(4) 因抵押物滅失得受之賠償金 (881)


      此項賠償金為抵押物之代替物,例如供抵押之土地,被徵收所得受之補償費 (土地法 233)

(5) 殘餘物 (862-1)


      以房屋供抵押後,房屋因崩壞成為動產時,該動產既為房屋之變形物,自應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依民法關於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

A. 抵押物之從物 (862)


B. 抵押物之附合物 (811)


C. 抵押物之代位物 (881-1 但書)


D. 抵押物扣押前之孳息 (863 & 864) answer!



刑訴 210 鑑定證人



                                   第十七堂

法國行政契約之三大理論

(一) 監督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4)


(二) 不可預期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5 & 147-1) [雙方調整權,先調整後終止]


(三) 王之行為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6 & 147-2) [單方調整權,調整或終止]
(基於公益原則所延伸出來的)


Nr. 348

公費醫學生 (七年七百萬 六年署立醫院服務)

(一) 甲生與教育部簽約後,因經濟部政策失當,導致貨幣快速貶值,甲生應如何因應? 行政程序法 145


  (締結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


(二) (一)若改為全球金融風暴。則甲生之因應方式有無不同? 行政程序法 147


  (此屬於情事重大變更)



水平性契約 vs. 隸屬性契約

(1) 區別標準為締約主體間是否對等而分。 (對等 →水平契約 不對等 → 隸屬性契約 )


(2) 區別實益為「王之行為理論」是否可以適用


(3) 例如台北縣之新店市、中和市、永和市共同設置垃圾焚化爐以促進居民之公共利益,即為水平性契


    約。 (三者皆為縣轄市)



行政契約之救濟方式


締結行政契約 → 發生履約爭議 → 進行行政訴訟 (行訴 8→一般給付訴訟) → 取得勝訴判決 (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結行政契約 → 發生履約爭議 →聲請強制執行

Nr. 533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號第 2327 號 判例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 3 之適


                          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
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 管理權歸屬說



註:行程法 135 公法上契約→行政契約→契約標的說 (採除外說)



※ 法律 → 憲法 170 絕對法律保留

 Ex: 公務人員任用法 22


※ 法規 → 法律+法規命令 相對法律保留 (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法律明確規範之命令)

 Ex: 行政程序法 11


※ 法令 →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Ex: 地方制度法 30



機關間之縱向關係

(一) 委任 行程法 15-1 (十五條第一項)    (二) 委辦 地制法 2-3



   委任                       中央         地方


行政院          內政部            內政部       台北縣政府


  行程法 15-1                  台北縣政府            板橋市公所

公告周知為人民信賴基礎之起算              cf: 地方制度法 29




委辦和委任 → 為管轄恆定之例外


※ 其區別:

(一) 法令依據不同


(二) 是否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 (公法人) 之不同
相關機關之橫向關係 (共三種 )

(一) 行程法 15-2 :委託                   (二) 行程法 19 :職務協助 (行政協助)


                                   沒有管轄權之變動 目的為增進行政效率

考試院        行政院                     行政協助之特徵


  AP15-2 委託                           1. 臨時性


考選部        外交部                        2. 輔助性


                                      3. 被動性


                                      4. 個案性



二者之區分:

(1) 護漁任務 → 職務協助


(2) 交通罰緩委由公營金融機構代收 → 委託


(3) 拆除違建需警察在場 → 職務協助



(三) 聯合關係


聯合執行是由各有管轄權而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會同執行,以達成行政目的,其有依據法律者,例如


依建築法 76&77,有關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檢查,亦有以法規命令為依據者,例如依「風景


特定區管理規則」17 對於國民旅舍之衛生、消防、安全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檢查。



* 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之關係,不包括下列何種關係?

A. 職務關係 B.聯合關係 C. 委託關係 D. 委任關係 (answer)



                               第十八堂
所有權之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

[解析]


(一) 積極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民 765),此即所有權之積極效能,


茲析述如下:



1. 使用


即不毀損物體、不變更物之性質,依務之用法,而供利用之謂。如土地為耕作之用、房屋為居住之用。

2. 收益


即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如收取果實、收取房租等,故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 798) [果實自落林地],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民 766)

       1、處分又可分二種


(1) 事實上之處分


 就物體上為毀損滅失變更之行為,如拆毀房屋、焚毀器物是。

(2) 法律上之處分


 就權利上為移轉、變更、設定、拋棄之行為,如讓與、拋棄、或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



(二) 消極權能


即所有人於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干涉之謂 (767),此即所謂消極之權能。



※ 甲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將有害於乙?

A. 再將 A 地設定抵押權與丙 (865 874)


B. 再將 A 地設定地上權與丁 (866)
C. 再將 A 地讓與戊 (868)


D. 再就 A 地為事實上之處分 (871) answer


Nr. 400

既成道路 → 他有公物 [所有權雖私人,管理權確屬國家]

(公用地役關係)


(1) 須為公眾通行所必需


(2) 經歷年代久遠 (行政法院 45 年判字第 8 號判例 20 年以上)


(3) 通行之初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



Nr. 491 免職要件 Nr. 474 時效制度 Nr. 535 臨檢要件 → 絕對法律保留



私有公物 → 所有權為私人的,管理權不屬國家


他有公物 → 所有權為私人的,管理權屬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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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陳師上課板書16~18堂

  • 1. 第十六堂 行政罰法 第 4 條 處罰法定主義 (原則上禁止類推適用) 法律包含符合授權明確性之法規命令 第 6 條 擴張領域之屬地主義 第 7 條 責任條件 & 第 8 條 責任能力 → 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 第 12 條 正當防衛 第 13 條 緊急避難 第 14 條 分別處罰 (行政罰法不採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 → 每個人都是單獨正犯) ◎ 責任條件之演變 (一) Nr. 49 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二) Nr. 275 推定過失主義 (三)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過失主義 其中的故意或過失,由擁有龐大行政資源之行政機關負責舉證,對人民較為有利 ※ 行政罰法 18-3 (一) A 行為處罰 3000~6000 元,但行為人僅 17 歲,減輕之額度為? 1500~3000 元 (二) 同(一) 若行為人符合第 8 條之事由,而予減輕,減輕之額度為? 1000~2000 元 第 19 條 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 第 21 條 一般沒入 ex:甲以其船走私,沒入甲之船 第 22 條 擴大沒入 ex: 乙明知甲欲走私,提供乙船給甲走私,沒入乙船
  • 2. ※ 行政罰法 24 (一) 甲在國家公園內養豬制汙染水源,依國家公園法應罰 1000 至 5000 元,依水汙染防治法應罰 2000~3000 元,是問,應以何罰處罰? 國家公園法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 (24-1) 前段 (二) 承(一),裁處之額度為? 2000~5000 元,(24-1) 後段 (但書) (三) 承(二) 裁處之機關為? 國家公園法之主管機關 行政罰法 31-2 (四) 倘(一)中之水汙染之罰則為公布姓名,則裁處有何不同? 1000~5000 元+公布姓名 24-2 第 26 條 刑事優先原則 第 28 條 之立法理由: (1) 因非行政機關之懈怠 (2)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 cf: 民法 137 時效中斷會重新起算 第 45 條 法律明定之溯及既往 第 46 條 94.2.5 公布 (95.2.5 施行) cf:中標法 14 法規特定實施日 法律不溯及既往僅為用法原則,而非立法原則 Nr. 503 Nr. 604
  • 3. 王小姐違規停車一天,被開六張罰單,王小姐認 其結論: 為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理,是否有理? 是 種類相同 → 從一重處斷 種類不同 → 始可併科 自然意義之一 行為 法律意義之數行為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 抵押權因不移轉占有,供擔保之不動產,仍由抵押人利用,故於實行抵押權時,除原供擔保之不動產 外,可能尚有從物或從權利,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等,是否均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依民法規定說明如 下: (1) 從物從權力 抵押權之本質,乃就抵押物賣的價金受優先清償之價值權,故在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自應 及於抵押物之從物 (民 862),次就從權利言,其情形亦應與從物同,例如以需役地設定抵押權時, 從屬於需役地之地役權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民 862),至於動產因附合而為供抵押之不動產重要 成分者,依民 811 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故不待明文規定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2) 天然孳息 抵押物之拍賣經查封(抵押)後,如仍許抵押人收取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拍賣程序恐因此而生 遷延 (民 863), 例如:甲以種植李子之土地抵押與乙,乙屆期聲請拍賣抵押物土地,經法院查封後,摘取已成熟
  • 4. 之李子,此李子為抵押物效力之所及是。 (3) 法定孳息 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就抵押物仍有使用收益之權,故抵押物為出租者,抵押人仍有收取租金 (法 定孳息)之權。於查封後若仍許抵押人收取,其不妥之情形,與仍許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天然孳息相同 (民 864)。 (4) 因抵押物滅失得受之賠償金 (881) 此項賠償金為抵押物之代替物,例如供抵押之土地,被徵收所得受之補償費 (土地法 233) (5) 殘餘物 (862-1) 以房屋供抵押後,房屋因崩壞成為動產時,該動產既為房屋之變形物,自應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依民法關於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不及於: A. 抵押物之從物 (862) B. 抵押物之附合物 (811) C. 抵押物之代位物 (881-1 但書) D. 抵押物扣押前之孳息 (863 & 864) answer! 刑訴 210 鑑定證人 第十七堂 法國行政契約之三大理論 (一) 監督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4) (二) 不可預期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5 & 147-1) [雙方調整權,先調整後終止] (三) 王之行為理論 (行政程序法 146 & 147-2) [單方調整權,調整或終止]
  • 5. (基於公益原則所延伸出來的) Nr. 348 公費醫學生 (七年七百萬 六年署立醫院服務) (一) 甲生與教育部簽約後,因經濟部政策失當,導致貨幣快速貶值,甲生應如何因應? 行政程序法 145 (締結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 (二) (一)若改為全球金融風暴。則甲生之因應方式有無不同? 行政程序法 147 (此屬於情事重大變更) 水平性契約 vs. 隸屬性契約 (1) 區別標準為締約主體間是否對等而分。 (對等 →水平契約 不對等 → 隸屬性契約 ) (2) 區別實益為「王之行為理論」是否可以適用 (3) 例如台北縣之新店市、中和市、永和市共同設置垃圾焚化爐以促進居民之公共利益,即為水平性契 約。 (三者皆為縣轄市) 行政契約之救濟方式 締結行政契約 → 發生履約爭議 → 進行行政訴訟 (行訴 8→一般給付訴訟) → 取得勝訴判決 (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結行政契約 → 發生履約爭議 →聲請強制執行 Nr. 533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號第 2327 號 判例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 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 3 之適 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
  • 6. 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 管理權歸屬說 註:行程法 135 公法上契約→行政契約→契約標的說 (採除外說) ※ 法律 → 憲法 170 絕對法律保留 Ex: 公務人員任用法 22 ※ 法規 → 法律+法規命令 相對法律保留 (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法律明確規範之命令) Ex: 行政程序法 11 ※ 法令 →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Ex: 地方制度法 30 機關間之縱向關係 (一) 委任 行程法 15-1 (十五條第一項) (二) 委辦 地制法 2-3 委任 中央 地方 行政院 內政部 內政部 台北縣政府 行程法 15-1 台北縣政府 板橋市公所 公告周知為人民信賴基礎之起算 cf: 地方制度法 29 委辦和委任 → 為管轄恆定之例外 ※ 其區別: (一) 法令依據不同 (二) 是否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 (公法人) 之不同
  • 7. 相關機關之橫向關係 (共三種 ) (一) 行程法 15-2 :委託 (二) 行程法 19 :職務協助 (行政協助) 沒有管轄權之變動 目的為增進行政效率 考試院 行政院 行政協助之特徵 AP15-2 委託 1. 臨時性 考選部 外交部 2. 輔助性 3. 被動性 4. 個案性 二者之區分: (1) 護漁任務 → 職務協助 (2) 交通罰緩委由公營金融機構代收 → 委託 (3) 拆除違建需警察在場 → 職務協助 (三) 聯合關係 聯合執行是由各有管轄權而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會同執行,以達成行政目的,其有依據法律者,例如 依建築法 76&77,有關建築物之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檢查,亦有以法規命令為依據者,例如依「風景 特定區管理規則」17 對於國民旅舍之衛生、消防、安全應會同有關機關實施檢查。 * 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之關係,不包括下列何種關係? A. 職務關係 B.聯合關係 C. 委託關係 D. 委任關係 (answer) 第十八堂
  • 8. 所有權之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 [解析] (一) 積極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 (民 765),此即所有權之積極效能, 茲析述如下: 1. 使用 即不毀損物體、不變更物之性質,依務之用法,而供利用之謂。如土地為耕作之用、房屋為居住之用。 2. 收益 即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如收取果實、收取房租等,故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 798) [果實自落林地],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民 766) 1、處分又可分二種 (1) 事實上之處分 就物體上為毀損滅失變更之行為,如拆毀房屋、焚毀器物是。 (2) 法律上之處分 就權利上為移轉、變更、設定、拋棄之行為,如讓與、拋棄、或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 (二) 消極權能 即所有人於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干涉之謂 (767),此即所謂消極之權能。 ※ 甲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後,甲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將有害於乙? A. 再將 A 地設定抵押權與丙 (865 874) B. 再將 A 地設定地上權與丁 (866)
  • 9. C. 再將 A 地讓與戊 (868) D. 再就 A 地為事實上之處分 (871) answer Nr. 400 既成道路 → 他有公物 [所有權雖私人,管理權確屬國家] (公用地役關係) (1) 須為公眾通行所必需 (2) 經歷年代久遠 (行政法院 45 年判字第 8 號判例 20 年以上) (3) 通行之初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 Nr. 491 免職要件 Nr. 474 時效制度 Nr. 535 臨檢要件 → 絕對法律保留 私有公物 → 所有權為私人的,管理權不屬國家 他有公物 → 所有權為私人的,管理權屬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