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XXX基金會創業競賽保密協定 下列簽署者或其子公司之間正在或即將商議、評判一項或數項創業計畫企劃書的內容。預料關係人將相互提供專利或機密性資料、文件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商議中或可能達成交易之實際內容和性質(「機密資料」)。關係人(競賽團隊、xxx基金會)均希望保護這些機密資料不會未經授權而被使用或揭露。因此,達成以下各項協議: 1. 機密資料可包括彼此間的技術資料和文件,如創業計畫書、創業想法、支援或程式作業和參考手冊;軟體代碼、架構和技術;新產品研究或計劃;業務、財務或人事資料;合約條款以及有希望顧客之資料。任何一方的機密資料也可能包含第三者基於機密職責所交予保管之資料。任何一方關係人均應盡力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另一方確認該方視為機密之某份資料,並且應於首次提供這份資料後30天內完成確認,但是如果未做確認亦不會使接受資料一方免除保護機密資料揭露和了解該資料機密性質之責。 2.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專利資料在內之任何機密資料,而且這些資料可能是在評審企劃書之前所提出,凡自收到這些機密資料起以及之後任何時間: a) 任何一方均應嚴格限制(並確實限制)使用另一方的機密資料來證明正在審查中的企劃書,而且至少應付出如同防止本身所擁有之類似專利資料或文件洩露出去一樣的心力及適度注意(並且確實做到)使該資料不會被洩露出去;而且 b) 任何一方均不得分析或企圖反推另一方所提出之計劃、解析編譯、拆解或企圖發覺任何未發表程式之樣本或原型的代碼來源,而且在各種情況下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之書面同意前均不得將該樣本或原型提供給任何第三者。
31. 3. 如果是基於「必須了解」的理由而必須揭露某些創業團隊企劃書內容以便對比賽中之進行評估時,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對本身公司之分支機構、受雇人員、律師、會計師和顧問應揭露機密資料之範圍(部份或全部),而且應告知機密資料收受者該文件屬機密,必須依本保密協定條款保護之。 4. 除彼此間書面協議延期外,本協定之機密資料條款為期一年,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次日起生效。在這段期間,或者依稍早業務交易之討論結果,或者任何時候依資料揭露一方之需要,所有提出之有形項目或揭露之機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格式(不論是以電子檔案、磁片、文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副本、照片、備忘文件、複本或資料收受一方所做之筆記或提供資料收受者之筆記等,均應送還或送交給資料揭示之一方。任何一方保護和保留另一方機密資料之責任應持續至相關業務討論結束以及本協定期滿或終止之日止。 5. 除本協定第2(b)項之規定外,本條約所訂機密資料之使用與揭露等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範圍或情況: a) 在收到資料時資料收受一方早已經知道之資料,或者其後資料收受一方未利用揭示一方之機密資料獨立研發出之資料; b) 除資料收受一方揭露之結果外,目前或稍晚公眾普遍可以取得之資料; c) 除揭示一方或其分公司外,資料收受一方可以非機密方式從其他來源取得之資料,而且該資料來源者有權對資料收受一方揭露這份資料; d) 資料收受一方嘗試要求無限制使用和揭示資料超過五年後,首次對資料收受一方揭露之資料;然而除非資料收受一方在至少三十天前以書面方式告知資料揭示一方,指出適用以上規定之範圍或情況,並明確指出某份機密資料以及收受一方所持理由或依據之詳細合理說明,否則上述範圍或情形(除第(d)點之時間期間外)並不適用於本協定。